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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45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德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德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詹德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詹德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編號18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57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嗣經駁回抗告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4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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