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佳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9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佳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