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41號聲 請 人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泳勝 代 理 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謝逸平 陳建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851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817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並「提出理由狀」而為交付審判之聲請者,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且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1年11月6 日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論,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應逕予駁回。 三、經查,本案聲請人即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謝逸平、陳建丞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8 月20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8179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而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於107 年10月25日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8511號駁回其再議之聲請等情,有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07 年11月2 日收受上開處分書後,委任代理人於107 年11月9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中,僅泛稱「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8511號駁回之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委任律師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聲請理由容聲請人於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後,再行於期日內補陳」等語,而未記載任何聲請交付審判之具體理由,迄於接受高檢署檢察長處分書後10日(即107 年11月12日)之期限屆至時,猶未提出理由狀到院,足見本案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雖有委任律師,但未依法律規定提出理由狀,並不符合聲請交付審判於提出聲請時即須委任律師並「提出理由狀」之程序要件甚明。揆之前揭說明,上開程序之欠缺,非屬得補正之事項,是其聲請自不合法,應逕予裁定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