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馮俊郎王碧瑩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11號

自訴人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旭仁
被告
莊峯榮

      計小冬 (大陸地區人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如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前經委任自訴代理人蔣昕佑律師、唐嘉瑜律師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本件自訴,嗣經臺北地院以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本院審理中,自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經解除委任上開2 位自訴代理人之情,分別有刑事解除委任狀2 紙在卷可證,現本件自訴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依上開規定,其程式自有未洽,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如逾期仍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