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1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馮俊郎王碧瑩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11號

自訴人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旭仁
被告
莊峯榮

      計小冬 (大陸地區人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及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前經委任自訴代理人蔣昕佑律師、唐嘉瑜律師於107 年4 月20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本件自訴,嗣經臺北地院以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本院審理中,自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經解除委任上開2 位自訴代理人之情,分別有刑事解除委任狀2 紙在卷可證,現本件自訴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嗣經本院於108年3 月26日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自訴代理人以補正其上開不足,前開裁定已於同月29日送達自訴人及其代表人,此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證。惟自訴人迄未依法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證諸上開說明,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29 條第2 項、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