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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7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宗瑋
即被告
王昱祥
即被告
黃平成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蘇毓霖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家福

      陳志翔

      莊伯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108年5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宗瑋、王昱祥、黃平成、邱家福、陳志翔、莊伯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分別於民國108 年5 月6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蕭宗瑋、王昱祥、黃平成之住所;於108 年5 月2 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邱家福、莊伯澔之住所;於108 年6月5 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志翔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6 紙在卷可稽(見訴247 卷2 第31-2至31-4、32、96頁),應堪認定。而被告蕭宗瑋、王昱祥、黃平成、邱家福、莊伯澔固於108 年5 月7 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被告均對上開有罪判決不服,量刑過重,亦未審酌和解等情,爰依法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容后補呈。」。被告陳志翔則於108 年6 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本案判決理由認事、用法及量刑恐有違誤,為此聲明全部不服,爰依法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容后補呈。」。準此,上開被告既然陳明尚有上訴理由待提出,然其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首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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