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45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聽奚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773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麗文書記官 田宜芳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吳聽奚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藥水壹瓶(液體淨重捌點柒貳伍捌公克)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吳聽奚前科紀錄(於本案構成累犯):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時間:民國105年11月7日。 (二)吳聽奚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屬安非他命類藥品,業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之禁藥,未經許可,不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8 月12日晚間12時許,於址設新竹縣○○市○○街000號之立佳生活五金百貨 內,無償轉讓1瓶成分不明之藥水及1瓶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之黃色藥水予許青濬。嗣經許青濬友人郭湘畇發現有異報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含有禁藥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藥水1瓶(液體淨重8.7258公克)。 三、處罰條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書 記 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