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王榮賓
- 被告陳慶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隆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40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評議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慶隆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清立係香港International Investor & ; IFA Platform公司(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下稱IIIP公司)負責人兼總經理,並在我國設立百福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之12;民國96年改名藏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陳信志),且印製名片對外自稱百福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陳慶隆為IIIP公司之獨立財務顧問,負責向投資人介紹IIIP公司百福系列基金商品。陳信志係IIIP公司法人暨國際事業部總經理,且擔任百福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法人暨國際事業部總經理、國際事業部副總,復擔任藏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清立、陳信志以IIIP公司在臺灣地區代理美國加州Velocity Investment Group ,Inc .(下稱美國VIG 公司,別名富騰投資集團,負責人為華裔男子Wan Yin-Nan ,中譯名:王鷹男,別名:Michael Wang,其年籍不詳)自94年6 月5 日起陸續發行的「Bio Profit Series 」(BPS ,下稱百福系列基金)投資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憑證名義,在臺北、桃園、新竹及苗栗等地區招攬民眾投資,並在各地設立IIIP公司之地區服務中心。王本治原為鴻福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負責人,於99年間因違法銷售境外「百福1 號」基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2051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即於101 年5 月1 日解散鴻福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並在原址改為IIIP公司臺北服務中心,自稱百福藏倉公司鴻福會館之負責人,復指示各地執行長不再設立顧問公司,均更名為IIIP公司之各地服務中心;其並擔任IIIP公司臺北服務中心執行長。李阿却係IIIP公司桃園服務中心執行長;劉明珠為李阿却之妻。蔡士明係兆福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擔任IIIP公司新竹服務中心執行長;黎世鑫係IIIP公司竹北服務中心執行長;何添富係頭份服務中心執行長;王家閱(原名王煌明;另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決)係南投服務中心執行長(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趙苡均、黎世鑫、何添富部分,均經本院以105 年度金訴字第4 號判決有罪,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20號案件審理中)。 二、張清立、陳信志、陳慶隆、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與王家閱等人均明知IIIP公司代理銷售美國VIG 公司所發行之「BIO Profit Series I 」(為美國高收益不動產抵押債權投資憑證,簡稱:BPS I ,下稱「百福1 號」,可分為固定配息型6 年期與10年期2 種【最低投資金額為美金2,5000元,6 年期年配息8 %,按季配息2 %,10年期年配息9 %,按季配息2.25%】及期滿領回型【最低投資金額為美金10,000元,6 年期期滿領回本息共177 %,10年期期滿領回283 %】)、「BPS II」(下稱「百福2 號」,為期滿領回型,最低投資金額為美金30,000元,10年期滿可領回本息280 %)、「BPS III 」(下稱百福3 號,為固定配息型,最低投資金額為美金30,000元,10年期第3 年起年配息13%,按季配息3.25%)、「BPS Ⅴ」(下稱「百福5 號」,為固定配息型,最低投資金額為美金30,000元,10年期年配息6 %,按季配息1.5 %)等一系列金融商品,皆訂有最低投資金額及投資年限,提供固定年收益率及紅利,其投資標的係購買美國加州、內華達州、佛羅里達州之不動產抵押次順位貸款之債權證券,均係未經我國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銷售或已向之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竟基於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意聯絡,自94年間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張清立、陳信志透過各地區執行長陳慶隆、王本治、李阿却(及其妻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以邀請投資人參加IIIP公司各地服務中心舉辦之獨立財務顧問課程、理財規劃等課程之機會,向陳雅妮、籃嘉華、李盈欣、許慧如、吳姿芳、陳秋梅、簡瑋慶、李壽仁、林建鑫、楊佳諭、陳煥煤、邱勝源、蘇秀蘭、蘇秀媛等投資人介紹上開百福系列基金等金融商品,並提供獲利情況之分析意見。嗣投資人填寫基本資料、購買基金種類及金額,並自行匯款至美國威明頓信託銀行(Wilmington Trust Company、帳戶名稱:BIO Profit Series I ,LLC),再由各地服務中心將相關文件送至美國VIG 公司,以向美國VIG 公司申請購買「百福1 號」等百福系列基金;經確認後,美國VIG 公司則寄送受益憑證予該投資人;後續贖回或轉換作業,亦由IIIP公司提供服務。另投資人加入後,可至IIIP公司香港總公司參加檢定並取得IIIP公司各地區獨立財務顧問(簡稱:IFA )資格,如成功招攬投資,顧問可向美國VIG 公司收取投資金額3 %至4.5 %不等之顧問費;而IIIP公司各服務中心則可收取投資金額0.5 %之服務費,並由美國VIG 公司直接將相關獎金及費用匯入渠等設於香港之銀行帳戶內,陳慶隆等人乃以此等方式代理銷售上開境外基金。 三、百福系列基金自94年起開始在國內募集投資後,該投資將在104 年陸續到期,而張清立、陳信志、陳慶隆、王本治、李阿却、劉明珠、蔡士明、黎世鑫、何添富明知美國VIG 公司無能力支付贖回款項,為避免投資人到期前贖回,且明知薩摩亞商「Simply Smart Invesments Ltd . (SSIL)」公司之股票(即對外稱「菲洛思德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之投資標的),及「菲洛思德南山文化苑」之投資契約,係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竟承前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並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自102 年6 月起,續向上開投資人簡介宣傳美國VIG 公司在大陸地區轉投資設立雲南開發案,並宣稱該開發案已獲大陸地區高層許可且保證高獲利,要求投資人將原百福系列基金投資轉換成薩摩亞商「Simply Smart Invesments Ltd . (SSIL)」公司之股票,到期後可保證領回本息145 %(不論何時進場轉換,皆須至105 年7 月1 日申請出場),再向投資人宣傳招募「菲洛思德南山文化苑」投資契約(5 年到期保證領回本息175 %),並指示投資人將投資款項匯入香港交通銀行英皇道分行之NANSHAN CULTURAL GARDEN (BVI )LTD (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內,而以此等方式承銷上開有價證券或為代理買賣。 四、案經陳雅妮、籃嘉華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慶隆於調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認不諱(見106 年度發查字第25號卷【下稱25號發查卷】第8 至10頁、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卷【下稱12407 號偵卷】第65至66頁,本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7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0至37頁、第69至72頁、第78至105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雅妮、籃嘉華於偵查中之指述、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清立、陳信志、王本治、趙苡均、蔡士明、黎世鑫、劉淑芳、何添富、李阿却於調詢、偵查中之陳述、證人李盈欣、許慧如、吳姿芳陳秋梅、簡瑋慶、李壽仁、林建鑫、楊佳諭、陳煥煤、邱勝源、蘇秀蘭、蘇秀媛於調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言大致相符(上揭證據出處詳見附件),並有如附件所載之書證附卷可佐,以及如附件所示之物證扣案可查足徵被告陳慶隆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按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按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則被告陳慶隆與其餘共同被告張清立等人向投資人勸誘投資之「雲南開發案」股票,雖係外國公司股票,且未印製股票實體,依證券交易法上開規定仍視為「有價證券」;再按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違反者得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設有規定。所謂證券業務,包括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之業務,同法第15條亦有明文。被告陳慶隆及其餘共同被告張清立等人均非證券商,自不得經營證券買賣之居間或代理業務,惟其等對投資人為邀約或勸誘,而招募出售本件未上市外國公司股票,自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而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代理等證券經紀商業務,可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慶隆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境外基金:指於中華民國境外設立,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者」、「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 條第6 款、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違反者,應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 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07 條第2 款亦有明文。本法立法意旨,是將從事或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等行為納入規範,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使國內基金與境外基金得以公平競爭,是關於違反本條文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07 條第2 款規定處罰者,自應採實質認定原則。亦即任何人是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有非法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境外基金,協助投資人下單購買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境外基金的行為,自不宜侷限拘泥於該行為人是否與境外基金機構訂有總代理、行紀、信託等民事法律關係,只要有協助投資人下單購買境外基金的行為者,即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 款的「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的規範範疇。查被告陳慶隆及共同被告張清立等人、陳信志、王本治、李阿却、購買未經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非僅單純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自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 款予以處罰。 (二)核被告陳慶隆就事實欄二所為,均係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 項之規定,應論以同法第107 條第2 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就事實欄三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應依同法第175 條第1 項論處。起訴書雖於所犯法條欄處記載被告陳慶隆就事實欄三部分,易係違反證券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 項之規定,而應依證券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2 款規定處罰,然於犯罪事實欄亦已載明「雲南開發案」股票為有價證券,是顯係於所犯法條欄處漏載被告陳慶隆就事實欄三部分之所犯法條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5 條第1 項規定處罰,應予更正。被告陳慶隆與其餘共同被告張清立等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查本件被告陳慶隆與其餘共同被告張清立等人多次銷售百福系列基金及雲南開發案股票之犯行,係基於同一銷售之意圖而為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施之特質,依社會通念,應屬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概念,應認為包括的一罪。是被告陳慶隆就事實欄二、三所示之犯行,均僅構成單一之犯罪。再被告陳慶隆代理銷售境外基金及外國公司股票之行為,自外觀上雖可分割為之二種舉動,然其主觀係出於招募投資之單一意思決定,且均屬同一因果歷程中未中斷之行為,彼此間具有高度之時空密接性,由一般第三者加以觀察,亦會認所為係屬一行為,自應認被告陳慶隆就事實欄二、三所為,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 項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並依同法第107 條第2 款論處。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慶隆與其餘共同被告張清立等人,規避主管機關之管理,所為有害國家正常金融交易秩序,影響交易市場正規作為,其行應予以非難,又考量本案被告陳慶隆銷售境外基金之期間及投資人投資之款項金額,及被告陳慶隆於本案中之角色地位,並念及被告陳慶隆自始即坦認犯行,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然因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和解無法達成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陳慶隆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電子業,目前月薪約6 萬元,已婚有2 名未成年子女,與太太及子女住,尚有貸款及岳母之醫療費及生活費需負擔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併科罰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於新法施行後,應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先予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倘個案中得以明確認定共犯之實際犯罪利得,則就各人分得之數宣告沒收、追徵,固無疑義。惟共同正犯如就犯罪利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且實際上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或利益,為澈底落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宗旨(刑法第2 條修法說明參照),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就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資適法。又刑法沒收之物係針對原物而言,原物具特定性,並無重複執行之可能,惟代替物則喪失原物之特定性,將產生重複執行之疑慮,從而,於沒收或追徵價額情形,如共犯就犯罪利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為避免重複執行之疑慮,即應諭知連帶沒收或追徵,藉以表彰共同正犯就同一義務事項,於執行目的之達成與否,均免或仍各負全責。又按「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 (三)又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是在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依該法第16條第1 項之規定係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其處罰之犯罪行為係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之行為,而非國外基金公司發行基金及國人參與國外基金之投資行為,本件因犯罪行為所產生之直接犯罪所得即為行為人因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所能取得之費用,國人基於投資外國基金而與外國公司成立基金買賣或投資契約所匯出之投資款項,難認係本案的犯罪所得。 (四)經查,被告陳慶隆於偵查中自承其收取了新臺幣15萬8,000 元之獎金,此部分獎金即為被告陳慶隆代理銷售境外基金所取得之費用,為被告陳慶隆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君偵查起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附件(證據清單): 壹、被告(下列編號以起訴書證據欄編號為準) 1.被告陳慶隆 0000000調詢:25號發查卷第8至10頁 0000000偵訊:12407號偵卷第65至66頁 貳、人證(下列編號以起訴書證據欄編號為準) 1.證人即告訴人陳雅妮 0000000偵訊(具結):3440號他卷第39至43頁 2.證人即告訴人籃嘉華 0000000偵訊(具結):3440號他卷第39至43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清立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一第10頁至第16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一第2頁至第13頁 0000000偵訊:10273號偵影卷二第116頁至第117頁 4.證人即同案被告陳信志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一第18頁至第23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一第10頁至第15頁 0000000偵訊:10273號偵影卷二第121頁至第122頁 5.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本治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一第35頁至第41頁 =北檢10306號偵影卷一第27頁至第33頁 0000000偵訊:10273號偵影卷二第124頁至第126頁 6.證人即同案被告趙苡均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76頁至第 177頁 7.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士明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一第65頁至第71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一第57頁至第63頁 0000000檢事詢:10273號偵影卷二第216頁至第221頁 0000000偵訊:10273號偵影卷二第129頁至第130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76頁至第 177頁 0000000調詢:25號發查卷第6至7頁 8.證人即同案被告黎世鑫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一第84頁至第88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一第73頁至第77頁 0000000檢事詢:10273號偵影卷二第212頁至第216頁、第219頁至第221頁 0000000偵訊:10273號偵影卷二第129頁至第130頁 9.證人即同案被告劉淑芳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一第93頁至第97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一第85頁至第89頁 0000000偵訊:10273號偵影卷二第133頁至第134頁 10.證人即同案被告何添富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一第106頁至第112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第98頁至第104頁 0000000偵訊:10273號偵影卷二第133頁至第134頁 11.證人即告訴人李盈欣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一第144頁至第147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一第136頁至第139頁0000000檢事詢:10273號偵影卷二第50頁至第53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84頁至第 185頁 12.證人即告訴人許慧如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一第164頁至第167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一第156頁至第159頁0000000檢事詢:10273號偵影卷二第54頁至第56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91頁至第 193頁 13.證人即告訴人吳姿芳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二第52頁至第55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一第239頁至第242頁0000000檢事詢:10273號偵影卷二第58頁至第61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84頁至第 185頁 14.證人即告訴人陳秋梅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一第124頁至第127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一第116頁至第118頁0000000檢事詢:10273號偵影卷二第50頁至第51頁、第53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91頁至第 193頁 15.證人即告訴人簡瑋慶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二第29頁至第33頁 =15306號偵影卷一第216頁至第220頁 0000000偵訊(具結):北檢15306號偵影卷四第56頁至第58頁 0000000檢事詢:10273號偵影卷二第50頁至第51頁、第53頁至第54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98頁至第 200頁 16.證人即告訴人李壽仁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二第1頁至第4頁 =15306號偵影卷一第188頁至第191頁 0000000檢事詢:10273號偵影卷二第54頁至第57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84頁至第 185頁 17.證人即告訴人林建鑫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二第15頁至第18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一第202頁至第205頁0000000偵訊(具結):北檢15306號偵影卷四第73頁至第75頁 0000000檢事詢:10273號偵影卷二第50頁至第52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84頁至第 185頁 18.證人即告訴人楊佳諭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二第87頁至第89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二第6頁至第8頁 0000000偵訊(具結):北檢15306號偵影卷四第79頁至第80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98頁至第 200頁 19.證人即告訴人陳煥煤 0000000檢事詢:10273號偵影卷二第58頁至第59頁、第61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91頁至第 193頁 20.證人即告訴人邱勝源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一第171頁至第174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一第163頁至第166 頁 0000000檢事詢:10273號偵影卷二第55頁、第57頁至 第58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91頁至第193頁 21.證人即告訴人蘇秀蘭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二第45頁至第46頁 =15306號偵影卷一第232頁至第233頁 0000000檢事詢:10273號偵影卷二第54頁至第55頁、 第57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98頁至第200頁 22.證人即告訴人蘇秀媛 0000000檢事詢:10273號偵影卷二第59頁至第60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98頁至第200頁 23.證人即同案被告李阿却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一第47頁至第51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一第39頁至第43頁0000000偵訊:10273號偵影卷二第124頁至第126頁 24證人即告訴人蘇秀娥 0000000調詢:1369號他影卷二第56頁至第59頁 =北檢15306號偵影卷一第243頁至第246頁 0000000 檢事詢:10273 號偵影卷二第58頁至第60頁 0000000偵訊(具結):10273號偵影卷二第198頁至第200頁 參、物證 (起訴書證據欄編號(三四)2. 1.百福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印章 11顆 2.BIO PROFIT SERIES 1 LLC 財務報表 1份 3.BIO PROFIT SERIES 1 LLC 投資協議書 1份 4.百福藏倉貴賓卡申請表 3張 5.電腦主機 1台 6.筆記型電腦 1台 7.IIIP IFA轉換會員申請表 13張 8.BPS 系列投資人集體連署書 1張 9.南山文化苑投資文件 6張 10.李佩芸投資文件 6張 11.李仲晟投資文件 6張 12.李仲翔投資文件 6張 13.投資人連署書影本 14張 14.電腦燒錄BPS資料 1片 15.IIIP登峰計畫 1張 16.南山文化園區投資證明影本 5張 17.龍婉柔匯款資料 2張 18.劉明珠投資文件 8張 19.蔡士明筆記本 1本 20.養生村資料 1本 21.香港提告資料 1本 22.蔡士明電腦資料及DVD光碟 3片 23.蔡士龍電腦資料光碟 1片 24.海外投資簡介資料 3本 25.BPS基金財務報表 1本 26.海外投資比較表 1本 27.AVIVA海外保單投資報表 1本 28.投資獲利比較表 1本 29.投資國際金融議題 1張 30.會員名冊 5張 31.保險基金資料 3張 32.記事本 1本 33.會員申請表 1包 34.筆記型電腦 1台 35.BPS系列投資人集體連署書等資料 1包 36.寄倉普洱茶明細 1本 37.收據(一) 1本 38.收據(二) 1本 39.SSIL憑證資料 1本 40.報名資料 1本 41.臺銀交易憑證(何政庭) 1本 42.支票 1張 43.會員資料(紙本、光碟) 1本 44.筆記 1本 45.筆記本(一) 1本 46.筆記本(二) 1本 47.投資文件 1本 48.札記資料(2樓) 1張 49.藏倉會員資料 1本 50.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資料 1本 51.茶壺售價明細(2樓) 4張 52.茶品價目表等資料 1本 53.筆記型電腦 1台 54.百福藏倉相關記事本 1本 55.百福投資組織圖記事本 1本 56.百福藏倉相關記事本(2) 1本 57.百福藏倉相關記事本(3) 1本 58.百福投資相關記事本 1本 59.IIIP相關投資憑證 1本 103年度保字第132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73號偵影卷二 第98至102頁 肆、書證(下列編號以起訴書證據欄編號為準) 1.Velocity Investment Group,Inc.管理團隊簡介1份: 1369號他影卷四第19頁 2.根據美國SEC的起訴書得到各個系列的募集資料1份: 1369號他影卷四第20頁 3.IIIP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組織表1 紙:1369號他影卷四第21頁=1369號他影卷一第44頁=1369號他影卷二第129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一第36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二第48頁 4.IIIP公司組織圖1 份:1369號他影卷二第22頁=北檢偵 15306 號影卷一第209 頁 5.被告及同案被告等人用以募集BPS 百福系列無擔債券基 金之宣傳:1369號他影卷四第22頁至第69頁 6.美國富騰投資集團(即美國VIG 公司)投資簡介說明書1 份:1369號他影卷一第24頁至第32頁=同卷第52頁至第60頁=1369號他影卷二第101 頁至第118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一第16頁至第24頁=同卷第44頁至第52頁=北檢 15306 號偵影卷二第20頁至第37頁 7.「百福1 號」、「百福2 、3 號」、「百福5 號」宣傳文件1 份:1369號他影卷一第80頁至第82頁 8.「百福1 號」投資憑證影本1 份:1369號他影卷一第160 頁、1369號他影卷二第20頁至第21頁、第40頁至第40頁、第123 頁至第123 頁、1369號他影卷三第115 頁、北檢 15306 號偵影卷一第152 頁、第207 頁至第208 頁、第 227 頁至第227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二第42頁、第43頁、10273 號偵影卷一第55頁至第83頁、第85頁 9.「百福1 號」匯款注意事項1 份:1369號他影卷二第125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二第44頁=10273 號偵影卷第21頁 10.投資人登入VIG 網站查詢個人資料說明書1 份:1369號 他影二第126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二第45頁 11.美國高收益不動產投資信託-BPS 宣傳文件1 份:他1369號影卷三第98頁至126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三第97頁至第125 頁 12.BPS 贖回流程表及贖回申請各1 份:1369號他影卷三第 127 頁至128 頁=同卷第129 頁至第130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三第126 頁至第127 頁 13.國際獨立財務顧問專業認證培訓學習護照:1369號他影卷四第70頁至第73頁 14.BPS 顧問晉升條件及顧問費表1 份:1369號他影卷二第36頁、第39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一第223 頁、第226 頁15.被告及同案被告等人所販售本案產品之業績獎金比例表 :2233號偵影卷第59頁至第60頁 16.美國SEC 對王鷹男等人起訴書:1369號他影卷四第74頁至第90頁 17.美國法院凍結本件BPS 百福系列無擔保債券基金之裁定及VIG 公司通知投資人帳戶凍結之文件:1369號他影卷四第91頁至第96頁≒1369號他影卷三第134 頁至第136 頁 18.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2013年11月1 日網頁公告(美國加州地方法院凍結BPSI、BPSII 、BPSIII、BPSV在美國加州的房地產投資計劃):1369號他影卷二第124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二第43頁 19.美國VIG 公司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2月6 日、2014年3 月24日重要訊息公告各1 份:1369號他影卷三第134 頁至第136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三第131 頁至第133 頁20.雲南昆明南山養生養老投資簡章:1369號他影卷四第97頁至第98頁=1369號他影卷一第156 頁至第156 頁=北檢 15306 號偵影卷一第148 頁至第148 頁=同卷第149 頁至第149 頁=同卷第263 頁至第264 頁=北檢偵15306 號影卷二第136 頁至第136 頁 21.菲洛思德(即美國VIG 公司VELOCITY的音譯)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區簡介說明書1 份(原BPS1百福投資換為南山養生養老產業投資,3 年到領回本息145 %):1369號他影卷一第78頁至第79頁=同卷第90頁至第90頁=同卷第104 頁至第105 頁=同卷第122 頁至第123 頁 22.菲洛思德(即美國VIG 公司VELOCITY的音譯)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區簡介說明書、資產規劃確認書及申購範例表格各1 份(新認購南山生養老產業投資,5 年到期領回本息175 %):1369號他影卷二第201 頁至第223 頁=北檢 15306 號偵影卷二第120 頁至第142 頁 23.VIG 公司總裁王鷹男建議投資BPS 百福系列無擔保債券基金之投資人,將投資款轉換為SSIL公司股票,由SSIL公司對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進行投資之說明書、轉換辦法之簡章:1369號他影卷四第99頁至第101 頁≒1369號他影卷二第199 頁至第200 頁 24.SSIL特別股之投資簡章:1369號他影卷四第102 頁至第 103 頁=1369號他影卷一第75頁至第76頁=同卷第91頁至第91頁=同卷第101 頁至第102 頁=同卷第120 頁至第 121 頁=1369號他影卷二第200 頁至第200 頁=第91頁第91-1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一第67頁至第68頁=第83頁至第83頁=第93頁至第94頁=第112 頁至第113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二第119 頁至第119 頁 25.美國VIG 公司負責人Michael Wang(原名為WANG YIN-NAN,中名王鷹男)說明書影本1 份(其表示公司受到SEC 介入調查,必須將投資資產轉出美國,要求BPS 百福系列基金投資人將資轉入中國地區養生養老專區開發項目): 1369號他影卷二第37頁 26.BPS 百福各系列轉換說明1 份(原投資BPS 轉換為雲南養生養老專開發投資股權):1369號他影卷二第35頁 27.EXHIBIT C-SUBSCRIPTION AGREEMENT合約書1 份(李盈欣、BPS 轉換認購雲南養生養老開發投資案同意書):1369號他影卷一第152 頁反面至第154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一第144 頁反面至第146 頁 28.EXHIBIT C-SUBSCRIPTION AGREEMENT合約書1 份(李壽仁、BPS 轉換認購雲南養生養老開發投資案同意書):1369號他影卷二第7 頁至第10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一第 194 頁至第197 頁 29.SUBSCRIPTION AGREEMENT合約書1 份(認購雲南養生養老開發投資案同意書):1369號他影卷二第61頁至第64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一第248 頁至第251 頁 30.菲洛思德-南山文化苑說明文及私募型基金-投資備忘錄(南山文化園BVI 公司)各1 份:1369號他影卷三第80頁至第97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三第79頁至第96頁 31.南山文化苑有關Call Option 以及2014年未如期發放CallOption之說明書:1369號他影卷四第104 頁=他1369號影卷三第131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三第128 頁 33.同案被告張清立等人所設立IIIP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通知投資人StevenTing(丁文昇)突然身故之通知書:1369號他影卷四第105 頁 34.被告陳慶隆及同案被告等人關於轉換及銷售普洱茶之介紹及現況說明書:1369號他影卷四第106 頁至第108 頁 35.IIIP公司現狀說明書(BPS 百福基金及養老村投資均凍結,IIIP公司願意提供每片未來價值新臺幣10萬元之普洱茶彌補投資人):1369號他影卷三第132 頁至第133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三第129 頁至第130 頁 36.同案被告張清立、陳信志、蔡士明之名片:10273 號偵影卷一第17頁至第18頁 37.同案被告張清立等人基本資料、出入境及擔任董監事查詢資料:1369號他影卷二第130 頁至第140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二第49頁至第59頁 38.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路查詢資料1 份:10273 號偵影卷二第226 頁至第245 頁 39.告訴人陳雅妮、籃嘉華與被告陳慶隆簽訂之契約書各1 份:3440號他卷第4 至22頁 40.被告陳慶隆與告訴人籃嘉華之約定書1 份:3440號他卷第23頁 41.被告陳慶隆提供給告訴人陳雅妮、籃嘉華之協議書各1 份:3440號他卷第24至25頁 42.另案告訴人李盈欣投資BPS 百福系列無擔保債券基金之申購書、匯款帳戶資料暨匯款單:1369號他影卷一第148 頁至第149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一第140 頁至第141 頁=10273 號偵影卷第22頁至第24頁 43.另案告訴人李盈欣之百福一號申購書影本及百福五號填表範例表格各1 份(申購書內有顧問及服務中心執行長黎世鑫簽名):1369號他影卷三第5 頁至第7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三第5 頁至第7 頁 44.另案告訴人陳秋梅之BPS 國際代理人合約(INTERNATIONAL SUB-AGENT AGREEMENT )影本2 份(合約有顧問及服務中心執行長蔡士明簽名):1369號他影卷一第133 頁、第139 頁至第141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一第125 頁、第131 頁至第133 頁 45.同案被告蔡士明指示另案告訴人陳秋梅將投資款項匯入其香港匯豐銀行帳戶內,及被告趙苡均之中國信託新竹分行帳戶內之資料影本:2233號偵影卷第114 頁至第117 頁 46.另案告訴人吳姿芳之國際獨立財務顧問專業認證培訓學習護照:10273 號偵影卷一第25頁至第28頁 47.另案告訴人吳姿芳存放於IIIP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有關購買BPS 百福系列無擔保債券基金、SSIL股票及NCGL投資之明細資料:10273 號偵影卷一第37頁至第38頁 48.IIIP 亞洲資訊聯合服務中心交付告訴人吳姿芳有關南山 文化院之匯款相關資料:10273 號偵影卷一第39頁 49.另案告訴人許慧如及蘇秀娥取得國際獨立財務顧問認證之文件及證書:10273 號偵影卷一第29頁至第36頁 50.2010年4 月17日至19日,同案被告劉明珠帶領另案告訴人蘇秀媛等投資人至香港匯福公司參訪及參加IIIP認證考試之行程表、照片及IIIP所提供之組織表:2233號偵影卷第50頁至第52頁 51.香港BPAM百福資產管理公司之辦公室牆面上所懸掛同案被告蔡士明、劉淑芳、李阿却及劉明珠夫妻、王本治夫妻及何添富夫妻之照片:2233號偵影卷第53頁 52.同案被告張清立於2009年就IIIP成立8 年及其產品說明暨IIIP財務長盧麗華於2013年4 月20日桃園理財餐會為「挖掘BPS 的財務金礦」演講之錄音光碟及部分譯文:2233號偵影卷第54頁至第58頁 53.被告及同案被告等人所提供之「為什麼要做BPS 資產配置」、「相信專業托付法律」之PPT 檔紙本:偵2233號卷第61頁至第93頁 54.2013年5 月31日被告蔡士明於IIIP新竹服務處對告訴人等投資者宣傳「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之錄音光碟及部分譯文:2233號偵影卷第94頁至第95頁 55.2011年3 月17日至18日,同案被告蔡士明(即IIIP新竹服務處執行長)及其特助即同案被告趙苡均帶領告訴人等投資者至香港IIIP總部考察及認證等之行程表、照片及同案被告張清立(即IIIP總經理)於考察當時對告訴人等投資者說明IIIP創立情形之照片暨財務顧問制度之說明:2233號偵影卷第96頁至第103 頁 56.2013年5 月22日王鷹男(MichaelYin-Nan Wan)、同案被告張清立、蔡士明、李阿却、劉明珠、王本治、黎世鑫、劉淑芳、何添富等人帶領告訴人等投資人參訪香港百福公司及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之照片:偵2233號卷第104 頁至第105 頁 57.2013年8 月3 日至6 日同案被告陳信志、黎世鑫、蔡士明及趙苡均帶領告訴人等投資人參訪雲南南山養生養老產業園開發案之照片、行程表及被告等所提供之「IIIP請所有投資者將BPS 轉換為SSIL流程表」:2233號偵影卷第106 頁至第113 頁 58.同案被告黎世鑫、蔡士明及趙苡均以IIIP新竹區教育訓練中心之名義舉辦招攬系爭投資講座之課程表:偵2233號卷第118 頁 59.中央銀行外匯局103 年4 月17日台央外捌字第1030017232號函及附件影本1 份:1369號他影卷二第141 頁至第198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二第60頁至第117 頁 60.中央銀行外匯局103 年6 月17日台央外捌字第1030026446號函及附件影本1 份:1369號他影卷三第137 頁至第144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三第134 頁至第141 頁 6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3 年4 月22日證期(發)字第1030013989號函1 份:1369號他影卷一第33頁=同卷第45頁=同卷第61頁=同卷第77頁=同卷第89頁=同卷第103 頁=1369號他影卷二第224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一第25頁=同卷第37頁=同卷第53頁=同卷第69頁=同卷第80頁=同卷第95頁=北檢偵15306 號影卷二第143 頁6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 年1 月5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52812號函1 份:10273 號偵影卷二第223 頁至第 225 頁 63.另案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1369號他影卷二第225 頁至第261 頁=北檢15306 號偵影卷二第144 頁至第180 頁 6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 年度金訴字第4 號刑事判決1 份:12407 號偵卷第69至80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