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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健順李政達湯淑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告
中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雯淇
被告
徐巧恩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1058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106年度易字第1058號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湯淑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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