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 原告
-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旭仁
- 被告
- 莊峯榮
計小冬
鍾蘇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上開請求係以被告莊峯榮、計小冬等對其為詐欺犯行之原因事實為其依據,惟被告莊峯榮、計小冬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