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 告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旭仁 被 告 莊峯榮 計小冬 鍾蘇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上開請求係以被告莊峯榮、計小冬等對其為詐欺犯行之原因事實為其依據,惟被告莊峯榮、計小冬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