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馮俊郎王碧瑩王子謙

原告
慕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旭仁
被告
莊峯榮

      計小冬

      鍾蘇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上開請求係以被告莊峯榮、計小冬等對其為詐欺犯行之原因事實為其依據,惟被告莊峯榮、計小冬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07 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