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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91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9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悅銘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50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竹簡字第1032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悅銘與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凌晨2時45分至凌晨3時30分許止,在告訴人廖宸諺所經營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協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磚塊及鐵鍊砸毀前揭公司之窗戶玻璃3塊及告訴人廖宸諺所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引擎蓋、右前車門、玻璃及後視鏡等處,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廖宸諺。嗣經告訴人廖宸諺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毀損犯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簽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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