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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潘韋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凱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凱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凱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3 之最後事實審案號容有誤載,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5日上午4│106年6月21日上午│106年9月16日23時│
│                │時20分許為警採尿│8、9時許        │許              │
│                │時起往前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6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586號  │毒偵字第1587號  │毒偵字第1055號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竹北簡字 │106年度竹北簡字 │107年度易字第612│
│事實審│        │第587號         │第585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10月25日   │106年10月23日   │107年7月9日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竹北簡字 │106年度竹北簡字 │107年度易字第612│
│判  決│        │第587號         │第585號         │號              │
│      ├────┼────────┼────────┼────────┤
│      │判    決│106年11月13日   │106年11月27日   │107年7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新竹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77號      │執字第79號      │執字第4256號    │
│                │(刑期自107.07.17│(刑期自109.03.17│(刑期自110.01.17│
│                │至108.01.16)    │至109.09.16)    │至110.07.16)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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