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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立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立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立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立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7/06/27晚間7時為警│106/03/02 10時許    │
│                │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之某日晚間某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 │新竹地檢107年度撤緩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08號          │毒偵字第40號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613│107年度竹簡字第523號│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1日    │   107年12月28日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613│107年度竹簡字第523號│
│判  決│        │         號         │                    │
│      ├────┼──────────┼──────────┤
│      │判    決│   107年12月10日    │   108年02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662號(尚未執行) │第1933號(尚未執行)│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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