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聲請人
- 即
- 受刑人
- 曾秀子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秀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曾秀子因賭博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6 萬元,由其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在案。嗣受刑人本案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40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在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689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其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等情,有新竹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新竹地檢署民國108 年1 月9 日函文1 紙暨送達證書共3 紙、執行傳票暨沒收命令之送達證書共3 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 年3 月28日回函1 紙及檢附之拘提報告書3份、上開案號判決共2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應堪認定。又受刑人目前戶籍址未變更,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為憑,足認受刑人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依前開規定,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6 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