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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周煙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品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品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朱品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朱品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 │有期徒刑5月,如易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2月4日晚間 │106年7月24日下午5 │106年4月6日0時許 ││ │7、8時許 │時許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毒偵字第812號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 │107年度撤緩毒偵字 ││及案號 │ │第215號 │第188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791│107年度竹北簡字第 │107年度竹簡字第 ││ 事 │ │號 │658號 │1143號 ││ 實 ├──┼─────────┼─────────┼─────────┤│ 審 │判決│107年7月31日 │107 年12月5日 │108 年2月14日 ││ │日期│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7年度竹簡字第791│107年度竹北簡字第 │107年度竹簡字第 ││ 判 │ │號 │658號 │1143號 ││ 決 ├──┼─────────┼─────────┼─────────┤│ │確定│107年9月7日 │108 年1月4日 │108 年3月4日 ││ │日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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