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華澹寧
- 當事人官有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8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有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404號、第694號、第695號、第774號),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官有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 一、官有俊前因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4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次。嗣因其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090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6月,自民國107年7月16日至109年1月15日止,並命其接受戒癮治療,其期程為1年(107年5月31日起至108年5 月30日止),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通知其到案,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如附表所示毒品代謝物陽性反應,始查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簽分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自93年1 月9日 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 年內再犯」、「5 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2 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決意旨及95 年 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官有俊前於於93年3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7 月14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即94年9 月間,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訴字第6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於94年9 月16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7頁、第32頁)。是被告再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依照前揭說明,不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定「五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追訴處罰,合先敘明。 二、再查,被告所犯本件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官有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業據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認罪(見108毒偵404卷第59頁、108毒偵695卷第47頁至第48頁、本院第44頁至第45頁、第49頁),此外,復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4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3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官有俊如事實欄一附表編號1至編號4施用海洛因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如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至編號4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均係犯同條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應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仍未能深切體悟,自愛自重,戒絕毒癮,復沾染毒品惡習,可見其並無戒毒悔改之意,且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難以回歸正常社會,並參酌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實不宜薄懲,惟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鐵工,日薪新臺幣(下同)2,200 元,尚有二子待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9頁)暨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起訴│行為之時間、地點及行│查獲時間、地點│ 證據 │ 主 文 │ │ │案號│為方式 │ │ │ │ ├──┼──┼──────────┼───────┼───────────┼──────┤ │ 1 │108 │官有俊於108 年1 月23│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 │官有俊施用第│ │ │年度│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毒品案件,經臺│2.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一級毒品,處│ │ │毒偵│縣橫山鄉某工地,以捲│灣新竹地方檢察│ 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有期徒刑陸月│ │ │字第│菸方式後點燃後吸食之│署檢察官以107 │ 紀錄表(見108毒偵404│,如易科罰金│ │ │404 │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年度毒偵字第10│ 卷第2頁) │,以新臺幣壹│ │ │號 │海洛因1次。 │90號予以緩起訴│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毒│仟元折算壹日│ │ │ │ │處分,並命其接│ 品犯採尿具結書、施用│。 │ │ │ │ │受戒癮治療,治│ 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 │ │ │ │ │療期間(107年5│ 尿報到編號表(見108 │ │ │ │ │ │月31日起至108 │ 毒偵404卷第3頁至第4 │ │ │ │ │ │年5 月30日止)│ 頁) │ │ │ │ │ │,經命其向臺灣│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 │ │ │ │新竹地方檢察署│ 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2 │ │ │ │ │ │觀護人室報到,│ 月1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接受定期採尿,│ 告【報告序號:竹檢- │ │ │ │ │ │而於108年1 月 │ 82】(見108毒偵404卷│ │ │ │ │ │24日下午3時46 │ 第5頁) │ │ │ │ │ │分至該署觀護人│ │ │ │ │ │ │室採尿送驗,結│ │ │ │ │ │ │果呈嗎啡陽性反│ │ │ │ │ │ │應,始悉上情。│ │ │ ├──┼──┼──────────┼───────┼───────────┼──────┤ │ 2 │108 │官有俊於107 年2 月26│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 │官有俊施用第│ │ │年度│日上午7時許,在新竹 │毒品案件,經臺│2.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一級毒品,處│ │ │毒偵│縣芎林鄉富林路1段582│灣新竹地方檢察│ 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有期徒刑陸月│ │ │字第│巷16號住處內,先以捲│署檢察官以107 │ 紀錄表(見108毒偵695│,如易科罰金│ │ │695 │菸方式後點燃後吸食之│年度毒偵字第10│ 卷第2頁) │,以新臺幣壹│ │ │號 │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90號予以緩起訴│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毒│仟元折算壹日│ │ │ │海洛因1 次,再以將甲│處分,並命其接│ 品犯採尿具結書、施用│。又施用第二│ │ │ │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受戒癮治療,治│ 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級毒品,處有│ │ │ │內,以火燒烤吸其煙霧│療期間(107年5│ 尿報到編號表(見108 │期徒刑叁月,│ │ │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月31日起至108 │ 毒偵695卷第3頁至第4 │如易科罰金,│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年5 月30日止)│ 頁) │以新臺幣壹仟│ │ │ │ │,經命其向臺灣│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元折算壹日。│ │ │ │ │新竹地方檢察署│ 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3 │ │ │ │ │ │觀護人室報到,│ 月1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接受定期採尿,│ 告【報告序號:竹檢- │ │ │ │ │ │而於108年2 月 │ 64】(見108毒偵695卷│ │ │ │ │ │27日上午10時21│ 第5頁) │ │ │ │ │ │分至該署觀護人│ │ │ │ │ │ │室採尿送驗,結│ │ │ │ │ │ │果呈嗎啡及甲基│ │ │ │ │ │ │安非他命陽性反│ │ │ │ │ │ │應,始悉上情。│ │ │ ├──┼──┼──────────┼───────┼───────────┼──────┤ │ 3 │108 │官有俊於107 年3 月13│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 │官有俊施用第│ │ │年度│日上午7 時許,在新竹│毒品案件,經臺│2.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二級毒品,處│ │ │毒偵│縣芎林鄉富林路1段582│灣新竹地方檢察│ 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有期徒刑叁月│ │ │字第│巷16號住處內,先以將│署檢察官以107 │ 紀錄表(見108毒偵694│,如易科罰金│ │ │694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年度毒偵字第10│ 卷第2頁) │,以新臺幣壹│ │ │號 │球內,以火燒烤吸其煙│90號予以緩起訴│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毒│仟元折算壹日│ │ │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處分,並命其接│ 品犯採尿具結書、施用│。又施用第一│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受戒癮治療,治│ 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級毒品,處有│ │ │ │。另於同日上午11時許│療期間(107年5│ 尿報到編號表(見108 │期徒刑陸月,│ │ │ │,在新竹縣芎林鄉某工│月31日起至108 │ 毒偵694卷第3頁至第4 │如易科罰金,│ │ │ │地內,以捲菸方式後點│年5 月30日止)│ 頁) │以新臺幣壹仟│ │ │ │燃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經命其向臺灣│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元,折算壹日│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新竹地方檢察署│ 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3 │。 │ │ │ │。 │觀護人室報到,│ 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接受定期採尿,│ 告【報告序號:竹檢- │ │ │ │ │ │而於108年3 月 │ 92】(見108毒偵694卷│ │ │ │ │ │14日上午10時36│ 第5頁) │ │ │ │ │ │分至該署觀護人│ │ │ │ │ │ │室採尿送驗,結│ │ │ │ │ │ │果呈嗎啡、安非│ │ │ │ │ │ │他命及甲基安非│ │ │ │ │ │ │他命陽性反應,│ │ │ │ │ │ │始悉上情。 │ │ │ ├──┼──┼──────────┼───────┼───────────┼──────┤ │ 4 │108 │官有俊於108 年3 月27│嗣因其另犯施用│1.被告之自白。 │官有俊施用第│ │ │年度│日上午7 時許,在新竹│毒品案件,經臺│2.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施│一級毒品,處│ │ │毒偵│縣芎林鄉富林路1段582│灣新竹地方檢察│ 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有期徒刑陸月│ │ │字第│巷16號住處內,先以捲│署檢察官以107 │ 紀錄表(見108毒偵774│,如易科罰金│ │ │774 │菸方式後點燃後吸食之│年度毒偵字第10│ 卷第2頁) │,以新臺幣壹│ │ │號 │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90號予以緩起訴│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毒│仟元折算壹日│ │ │ │海洛因1 次,再以將甲│處分,並命其接│ 品犯採尿具結書、施用│。又施用第二│ │ │ │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受戒癮治療,治│ 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級毒品,處有│ │ │ │內,以火燒烤吸其煙霧│療期間(107年5│ 尿報到編號表(見108 │期徒刑叁月,│ │ │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月31日起至108 │ 毒偵774卷第3頁至第4 │如易科罰金,│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年5 月30日止)│ 頁) │以新臺幣壹仟│ │ │ │ │,經命其向臺灣│4.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元折算壹日。│ │ │ │ │新竹地方檢察署│ 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4 │ │ │ │ │ │觀護人室報到,│ 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接受定期採尿,│ 告【報告序號:竹檢- │ │ │ │ │ │而於108年3 月 │ 78】(見108毒偵774卷│ │ │ │ │ │28日上午10時59│ 第5頁) │ │ │ │ │ │分至該署觀護人│ │ │ │ │ │ │室採尿送驗,結│ │ │ │ │ │ │果呈嗎啡、可待│ │ │ │ │ │ │因及甲基安非他│ │ │ │ │ │ │命陽性反應,始│ │ │ │ │ │ │悉上情。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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