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56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健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3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健均係南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貨車司機,平日駕車運送混凝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8 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新竹市東區臺68線行駛,行至科學園區匝道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照明、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往前行駛,追撞同向前方停等紅燈之告訴人盧朝文所駕駛搭載告訴人莊駿燊(原名莊新發)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車尾,致告訴人盧朝文所駕上開車輛失控撞及前方之證人劉玲春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尾,證人劉玲春所駕車輛失控再撞及前方之證人劉欣怡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尾,證人劉欣怡所駕車輛繼而撞及前方之證人陳靖雯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尾(未致證人劉玲春、劉欣怡及陳靖雯受傷),造成告訴人盧朝文受有胸背下腹、左肘挫傷等傷害,告訴人莊駿燊則受有第2 腰椎骨折、臉部挫傷、左鼻翼撕裂傷等傷害。被告肇事後停留現場,向前來處理員警坦承肇事,願受裁判,因認被告朱健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盧朝文及莊駿燊分別告訴被告朱健均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盧朝文及莊駿燊分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和解筆錄1 份、聲請撤回告訴狀2 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 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