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銀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 偵字第23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年2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涵雯書記官 陳紀語通 譯 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賴銀堯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銀堯為程翊企業社之負責人,以駕駛曳引車及拖車載運土方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賴銀堯於民國107年7月5日上午9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半拖車,下稱肇事車輛),沿新竹市路田美三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新竹市經國路1 段路口欲右轉經國路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且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賴銀堯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右轉,適有李麗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賴銀堯所駕駛之肇事車輛右前方外側車道,致2 車發生擦撞,李麗雲人車倒地,並遭賴銀堯所駕駛之肇事車輛碾壓身體,因而受有頭部鈍力損傷併多處骨折引發神經性休克合併出血休克死亡。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高上茹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陳紀語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