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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黃美文王靜慧郭哲宏
  • 法定代理人
    方傑

  • 原告
    曾素真
  • 被告
    張育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曾素真 被   告 張育維 禎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傑 上列被告因被告張育維被訴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69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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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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