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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美文王靜慧郭哲宏

原告
曾素真
被告
張育維
被告
禎品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方傑

上列被告因被告張育維被訴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697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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