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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郭哲宏

原告
林柏霖
被告
張育維
被告
禎品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方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6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明定。然其所得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換言之,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因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甚明。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育維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雖主張受有車輛之損害,然因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之行為,該部分亦非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範圍,原告此部分損害賠償請求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依據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原告得就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為請求)。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影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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