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第184號 第195號 原 告 黃毓閎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林瑩姮律師 原 告 黃建融 謝怡賢 被 告 李柏衍 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金德 被 告 全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詹儀 上列被告李柏衍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7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