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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陳健順湯淑嵐楊祐庭

  • 當事人
    莊羅玉梅蘇文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   告 莊羅玉梅 被   告 蘇文皇 順捷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蘇榮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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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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