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原 告 莊羅玉梅 被 告 蘇文皇 順捷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蘇榮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