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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24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124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學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2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8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二0二號判決對曾學超所為緩刑參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學超因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2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同時宣告緩刑3 年,於106 年10月12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即105 年8 月下旬犯廢棄物清理法,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6 月26日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108 年7 月24日確定。本件有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曾學超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3 年,並於106 年10月12日確定(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即106 年10月12日起至109 年10月11日止)。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5 年8 月下旬,故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7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69 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8 年7 月24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2 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2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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