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08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信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偵字第121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信弘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21時許,在新竹市○○路○段000 巷00號「王記麵店」飲酒後,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以左手強摟服務生BF000-H10838(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B 女)之肩膀,再以右手抱著B 女之前腰,出言「跟我去廁所」,使B 女無法掙脫,帶同B 女步行朝廁所方向,嗣經被告邱信弘友人上前勸阻解圍,被告邱信弘始鬆手未摟抱B 女,因認被告邱信弘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邱信弘所涉上開犯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