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易字第2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育仁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
183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
08年4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通 譯 陳建宏
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莊育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莊育仁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起至107年9月22日止,在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藍海公司)任職,並派駐擔任位在新竹縣○○市○○路00號「太睿集」社區、新竹縣○○市○○○街 000號「群新墨客」社區之社區經理(即總幹事),負責上開社區行政事務統籌、協調等工作,並負責代收社區住戶款項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利用其職務之便,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上開社區如附表所示之應支付廠商款項及住戶繳交之管理費、裝潢清潔費、公共設施使用費等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 21萬114元,變易持有為所有,接續予以侵占入己,旋花用殆盡,嗣藍海公司為上開社區催討並墊償上開費用,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侵占之 21萬114元,固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考量被告已將上開款項賠償予告訴人,此有收據影本 1紙存卷為憑(他卷第34頁),是本院認已足以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於前揭刑事處罰外,並無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日期 │社區 │款項名稱 │金額 │相關單據 │ ├──┼───────┼───┼────────┼─────┼─────────┤ │一 │107年8月1日 │群新墨│戶號B5-6裝潢保證│2萬3,000元│聯單編號:395557號│ │ │ │客社區│金、裝潢清潔費 │ │ │ ├──┼───────┼───┼────────┼─────┼─────────┤ │二 │107年8月1日 │群新墨│戶號B1-12裝潢保 │2萬元 │群新墨客社區裝修工│ │ │ │客社區│證金 │ │程申請表及玉山銀行│ │ │ │ │ │ │豐原分行支票影本 │ ├──┼───────┼───┼────────┼─────┼─────────┤ │三 │107年8月13日 │群新墨│戶號A2-12裝潢保 │2萬元 │群新墨客社區存摺影│ │ │ │客社區│證金 │ │本、簽收單 │ ├──┼───────┼───┼────────┼─────┼─────────┤ │四 │107年8月14日 │群新墨│鈺霖機電公司7月 │3,500元 │群新墨客社區存摺影│ │ │ │客社區│份服務費 │ │本、簽收單(與 8月│ │ │ │ │ │ │份合開,編號十八)│ ├──┼───────┼───┼────────┼─────┼─────────┤ │五 │107年8月14日 │群新墨│崇友電梯公司7月 │2萬元 │群新墨客社區存摺影│ │ │ │客社區│份服務費 │ │本、簽收單(與 8月│ │ │ │ │ │ │份合開,編號二十)│ ├──┼───────┼───┼────────┼─────┼─────────┤ │六 │107年9月2日 │群新墨│戶號246-8清潔費 │100元 │聯單編號:395559號│ │ │ │客社區│ │ │ │ ├──┼───────┼───┼────────┼─────┼─────────┤ │七 │107年9月9日 │群新墨│戶號230-2清潔費 │100元 │聯單編號:395560號│ │ │ │客社區│ │ │ │ ├──┼───────┼───┼────────┼─────┼─────────┤ │八 │107年9月12日 │太睿集│鈺霖機電公司8月 │2,萬2000元│太睿集社區存摺影本│ │ │ │社區 │份服務費 │ │、簽收單 │ ├──┼───────┼───┼────────┼─────┼─────────┤ │九 │107年9月12日 │太睿集│富士達公司8月份 │1萬6,800元│太睿集社區存摺影本│ │ │ │社區 │服務費 │(起訴書誤│、簽收單 │ │ │ │ │ │載為 3,500│ │ │ │ │ │ │元,應予更│ │ │ │ │ │ │正) │ │ ├──┼───────┼───┼────────┼─────┼─────────┤ │十 │107年9月12日 │太睿集│匯款費用 │70元 │無 │ │ │ │社區 │ │ │ │ ├──┼───────┼───┼────────┼─────┼─────────┤ │十一│107年9月12日 │太睿集│零用金 │1萬元 │無 │ │ │ │社區 │ │ │ │ ├──┼───────┼───┼────────┼─────┼─────────┤ │十二│107年9月13日 │群新墨│零用金 │5000元 │無 │ │ │ │客社區│ │ │ │ ├──┼───────┼───┼────────┼─────┼─────────┤ │十三│107年9月18日 │太睿集│戶號A3-5場地費 │100元 │太睿集社區存摺影本│ │ │ │社區 │ │ │、社區委託物件收發│ │ │ │ │ │ │簿、聯單編號:4037│ │ │ │ │ │ │62號 │ ├──┼───────┼───┼────────┼─────┼─────────┤ │十四│107年9月19日 │太睿集│戶號A2-8場地費 │200元 │太睿集社區存摺影本│ │ │ │社區 │ │ │、社區委託物件收發│ │ │ │ │ │ │簿、聯單編號:4037│ │ │ │ │ │ │63號 │ ├──┼───────┼───┼────────┼─────┼─────────┤ │十五│107年9月20日 │太睿集│戶號B1-8場地費 │100元 │太睿集社區存摺影本│ │ │ │社區 │ │ │、聯單編號:403764│ │ │ │ │ │ │號 │ ├──┼───────┼───┼────────┼─────┼─────────┤ │十六│107年9月21日 │太睿集│戶號B2-4管理費 │5,944元 │太睿集社區存摺影本│ │ │ │社區 │ │ │、社區委託物件收發│ │ │ │ │ │ │簿、聯單編號:4037│ │ │ │ │ │ │65號 │ ├──┼───────┼───┼────────┼─────┼─────────┤ │十七│107年9月21日 │群新墨│樹驊弱電公司8月 │4,200元 │群新墨客社區存摺影│ │ │ │客社區│份服務費 │ │本、簽收單 │ ├──┼───────┼───┼────────┼─────┼─────────┤ │十八│107年9月21日 │群新墨│鈺霖機電公司8月 │3,500元 │群新墨客社區存摺影│ │ │ │客社區│份服務費 │ │本、簽收單(與 7月│ │ │ │ │ │ │份合開,編號四) │ ├──┼───────┼───┼────────┼─────┼─────────┤ │十九│107年9月21日 │群新墨│義明清潔公司8月 │3萬5,500元│群新墨客社區存摺影│ │ │ │客社區│份服務費 │ │本、簽收單 │ ├──┼───────┼───┼────────┼─────┼─────────┤ │二十│107年9月28日 │群新墨│崇友電梯公司8月 │2萬元 │群新墨客社區存摺影│ │ │ │客社區│份服務費 │ │本、簽收單(與 7月│ │ │ │ │ │ │份合開,編號五) │ ├──┴───────┴───┴────────┼─────┴─────────┤ │ 合計│21萬114元(起訴書誤載為20萬114│ │ │元,應予更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