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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王榮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詹益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益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詹益松,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應堪認定。而被告詹益松固於108 年10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另狀補陳……」;本院並於108 年10月23日另以新院平刑勇字第035095號函通知被告補提上訴理由,該函亦已於108 年10月31日合法送達被告。準此,被告既然陳明尚有上訴理由待提出,然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首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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