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9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9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悅銘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50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竹簡字第1032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悅銘與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凌晨2時45分至凌晨3時30分許止,在告訴人廖宸諺所經營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協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磚塊及鐵鍊砸毀前揭公司之窗戶玻璃3塊及告訴人廖宸諺所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引擎蓋、右前車門、玻璃及後視鏡等處,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廖宸諺。嗣經告訴人廖宸諺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毀損犯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簽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