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毀損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林哲瑜
- 被告李悅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9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悅銘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 緝字第50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竹簡字第1032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悅銘與於民國107年11 月22日凌晨2時45分至凌晨3時30分許止,在告訴人廖宸諺所經營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協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磚塊及鐵鍊砸毀前揭公司之窗戶玻璃3塊及告訴人廖宸諺所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引擎蓋、右前車門、玻璃及後視鏡等 處,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廖宸諺。嗣經告訴人廖宸諺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毀損犯行,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簽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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