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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林涵雯

  • 被告
    胡瀞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瀞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續字第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瀞心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胡瀞心可預見其用以刊登販賣「小雞麵」商品廣告之商品展示照片係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威誠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攝影著作,未經專屬授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之,竟未經全球威誠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 年11月間,在新北市某處或其位於新竹縣○○鎮○○街000 號住處,以手機連線至網際網路後,再以帳號「playgirlas520 」登入蝦皮購物網站,擅自重製全球威誠公司所享有著作權專屬授權之「小雞麵」之產品圖片,並公開傳輸至蝦皮購物網站之賣場網頁上,以此方式侵害全球威誠公司專屬授權之攝影著作。嗣為全球威誠公司人員上網瀏覽發現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 被告胡瀞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見偵11297 卷第2-3 頁、第27頁反面)。 ㈡ 告訴代理人林哲寬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11297 卷第5-9 頁)。 ㈢ 告訴代理人蔡岳玲於偵查中之陳述(見偵11297 卷第27頁反面)。 ㈣ 告訴人全球威誠國際開發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被告之蝦皮購物賣場列印資料、本案照片原始檔案列印資料及攝影師合約書影本各1 份(見偵11297 卷第11頁、第16頁、第18-20 頁、第31頁)。 三、訊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當時在網路上搜尋照片時,照片上也沒顯示是全球威誠公司享有著作權(見偵11297 卷第3 頁);我記得去GOOGLE抓的;我是直接下載三張圖片自己剪接去貼成一張圖。當初抓圖過程中,圖片上也沒說不能使用,也沒說是拍攝,因此我才將圖片作成一張圖片等語(見偵11297 卷第27頁反面),惟按刑法第13條第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即所謂不確定故意(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乃指基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可以預料得見如何之行為,將會有一定結果發生之可能,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之人、物和發生之事),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者,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89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究竟有無犯罪之未必故意,或主觀上信其不能發生之情形,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必須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方能發現真實,最高法院100 年台上字第4258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攝影著作之原創性,僅需攝影者於攝影時將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對拍攝主題、拍攝對象、拍攝角度、構圖等有所選擇及調整,客觀上可展現攝影者與他人可資區別之個性,足以呈現創作者之思想、感情,而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機械之再現,即應賦予著作權之保護,而被告如非受照片呈現對象、角度、構圖吸引,認為有其獨特性,殊難想像被告會在網路上擇其作為販售商品之用,又依照被告智識程度為專科,當無不能預見其所使用之本案照片係具有原創性攝影著作之理,被告在無法確定權利人之前,卻仍加以使用,足認其主觀上至少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無訛。被告所辯,核屬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四、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非法公開傳輸之低度行為其非法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 爰審酌被告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職業為商,經濟狀況小康,暨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害著作權商品之數量及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茲警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七、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郭家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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