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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智訴字第9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賴淑敏黃美文王靜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進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調偵字第85號、第8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竹北智簡字第1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進春明知「毒藥」、「江湖」、「天光」、「哈哈哈」、「一張批」、「相思斷涯」、「寫袂了的批」等歌曲之公開播送、演出權,係由著作權人專屬授權予告訴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下稱嘉聯公司)之詞曲音樂著作,「夢癡」、「不敢望」、「情批」、「有你的所在」、「手印」等歌曲之公開播送、演出權,係由著作權人專屬授權予告訴人金元寶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金元寶公司)之詞曲音樂著作,非經嘉聯公司、金元寶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播送上開著作,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犯意,自民國107 年5 月1 日起,在位於新竹縣○○鄉○○街000 號「外婆露天啤酒坊」(現為哈妮生活館)內,將上開歌曲重製在4 台電腦伴唱機機台內,並以每月新台幣(下同)24,000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知情之呂美惠(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擺放,俾供不特定消費者點播上開歌曲,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嘉聯公司、金元寶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竹北智簡卷第61、6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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