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許天助、黃俊雄、謝明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127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天助 黃俊雄 謝明竣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61號、第162號、 第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天助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俊雄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明峻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其等均」應更正為「許天助」、「仍 」後應補充「與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示之船長及船員」、第5、6行「附表一」後均應補充「編號10至12」。 ㈡犯罪事實欄二第4行「其等均」應更正為「黃俊雄」、第5行「仍」後應補充「與附表二編號1至7、9至12所示之船長及 船員」、第6、7行「附表二」後均應補充「編號編號1至7、9至12」。 ㈢犯罪事實欄三第4行「其等均」應更正為「謝明峻」、第5行「仍」後應補充「與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之船長及船員」 、第6行「附表三」後均應補充「編號1至10」。 二、論罪科刑: ㈠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規定,違 反該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對象係中華民國船舶、航 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屬於身分犯,被告許天助、黃俊雄、謝明峻等3人雖無船長之身分,但因與具有該犯罪主體身分之船長 即共犯曾明乾、尤世邑、劉再祝等人共同違反該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依法論處。故核被告許天助、黃俊雄、謝明峻等3人所為,均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8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0第1項前段論處未經許可航行至 大陸地區罪。 ㈡被告許天助自民國105年6月13日起至105年6月29日止、被告黃俊雄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2月6日止、被告謝明峻自 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2月4日止,多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各該行為間時間密切接近,方法相同,均侵害同一之法益,是上開被告3人之各次犯行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以,其等所為之多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駕船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行為,應屬接續犯。 ㈢被告許天助與附件附表一編號10至12、被告黃俊雄與附件附表二編號1至7、9至12、被告謝明峻與附件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各次航程之船長、船員間,均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許天助、黃俊雄、謝明 峻等3人,均為船員而非船長,其等因與前揭共犯即船長等 人共同實行本案犯罪,依據上開規定,自得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許天助前於91年間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前科紀錄,被告黃俊雄前於86年間有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前科紀錄,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不知悔改,被告3人無視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船舶往來間之管制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航行至大陸地區,對於國家安全自構成一定程度之危害,誠值非難,且被告3人本案原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竟因緩起訴前故意犯他罪,於緩起訴期間經判刑確定而遭撤銷緩起訴處分,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108年度撤緩字第321、322、323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所為實不足取,惟審酌漁業資源日益枯竭、捕獲魚貨不足,漁民駕駛漁船非法進入大陸地區買魚或捕魚,並非罕見,被告3人應係因臺灣本島漁獲不足,經濟壓力而進入大陸 地區之犯罪動機,且被告3人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 被告謝明峻已依前揭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有自行繳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可憑(見107年度緩字 第1652號卷),尚見悔意,兼衡其等擔任船員之身分,及違法之次數、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許天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附件附表一編號13所示105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4日期間,與該編號所示之船長與船員,共同駕駛「勝興發號」漁船自新竹漁港安檢所報關出海,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小山東港、平潭地區等情。惟查被告許天助於偵訊時堅詞否認此次有和其他船員出海,稱其僅和船長曾明乾及船員蔡明璋出海3次, 此次因其住院所以沒有出海等語(見4303號卷第180頁), 經本院函詢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該院回覆被告於105年6月29日至105年7月8日間住院治療,此有該院 109年8月18日(109)竹行字第1090000400號函暨附件1份(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附卷可憑,足見被告許天助於公訴意旨所指如附件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罪時間,正在醫院住院治療,應無可能為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至公訴意旨又認被告黃俊雄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附件附表二編號8所示時間,與該編號所示之船長與船員,共同駕駛 「勝興發61號」漁船自新竹漁港安檢所報關出海,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小山東港、平潭地區等情。惟查,此部分雖業據被告黃俊雄於偵查中自白在卷,然依卷附「勝興發61號」之漁船進出港紀錄,並未記載被告黃俊雄為該次航程之船員,復無從自證人尤世邑、楊財及鄭双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確認被告黃俊雄於上開公訴意旨所指時間曾駕乘上開船隻出海,是此部分既無補強證據足認被告黃俊雄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曾於此部分時間航行至大陸地區,自無從僅以被告自白對其為不利之認定,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文倩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61號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62號108年度撤緩偵字第163號被 告 許天助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鄰○○○0000號 新竹市○○路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俊雄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里○○路0段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明竣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0鄰○○路○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天助、許萬生、蔡明璋、楊財係中華民國新竹籍「勝興發號」(漁船統一編號:CT4-1934 號)漁船之船員,曾明乾 則為該漁船之船長,負責「勝興發號」漁船之所有船務運作。其等均明知漁船未經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仍共同基於非法直航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由附表一所示之船長與附表一所示之船員,共同駕駛「勝興發號」自新竹漁港安檢所報關出海,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地區。(許萬生、蔡明璋、楊財另為緩起訴處分,曾明乾、許能水、尹中其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李天佑、李允趁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二、黃俊雄、楊財、林家珍、蔡溪田、鄭双改係中華民國新竹籍「勝興發61號」(漁船統一編號:CT4-1912號)漁船之船員,尤世邑、曾煥培、蕭自峰、劉再祝則為該漁船之船長,負責「勝興發61號」漁船之所有船務運作。其等均明知漁船未經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仍共同基於非法直航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由附表二所示之船長與附表二所示之船員,共同駕駛「勝興發61號」自新竹漁港安檢所報關出海,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小山東港、平潭地區等處。(楊財、林家珍、蔡溪田、鄭双改另為緩起訴處分,尤世邑、曾煥培、蕭自峰、劉再祝均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黃榮坤另行偵查中。) 三、謝明竣、許金殿、洪見政、蔡親山、莊秋南係中華民國新竹籍「裕發號」(漁船統一編號:CT4-2122號)漁船之船員,劉再祝、洪見益則為該漁船之船長,負責「裕發號」漁船之所有船務運作。其等均明知漁船未經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仍共同基於非法直航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接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由附表三所示之船長與附表三所示之船員,共同駕駛「裕發號」自新竹漁港安檢所報關出海,航行至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小山東港。(許金殿、洪見政、蔡親山、莊秋南另為緩起訴處分,劉再祝、洪見益均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中查緝隊、澎湖查緝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新竹)海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天助、黃俊雄、謝明竣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曾明乾、尹中其、李允趁、李天佑、蕭自峰、劉再祝、洪見益、許能水、尤世邑、曾煥培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漁船基本資料明細、漁船進出港紀錄及漁船航程紀錄器(VDR)所載航跡 圖、航跡紀錄資料各 1 份附卷可稽,其等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天助、黃俊雄、謝明竣等3人所為,均係違反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而涉犯同條例第80條第1項中華民國船舶未經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檢 察 官 陳興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 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7條之規定,對於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者,不適用之。 第1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 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表一】(勝興發號) ┌──┬──────────┬────┬─────────┐ │編號│進出港區間(抵達大陸│船長 │船員 │ │ │時間) │ │ │ │ │ │ │ │ ├──┼──────────┼────┼─────────┤ │1 │105 年 01 月 05-08日│曾明乾 │許萬生、李允趁、蔡│ │ │(01 月 05 日 11 時 │ │明璋 │ │ │40 分) │ │ │ │ │ │ │ │ ├──┼──────────┤ ├─────────┤ │2 │105 年 01 月 10-12日│ │許萬生、李允趁、蔡│ │ │(01 月 11 日 06 時 │ │明璋 │ │ │25 分) │ │ │ │ │ │ │ │ ├──┼──────────┤ ├─────────┤ │3 │105 年 01 月 13-15日│ │許能水、蔡明璋 │ │ │(01 月 13 日 21 時 │ │ │ │ │34 分) │ │ │ │ │ │ │ │ ├──┼──────────┤ ├─────────┤ │4 │105 年 01 月 17-20日│ │許能水、蔡明璋 │ │ │(01 月 17 日 08 時 │ │ │ │ │25 分) │ │ │ │ │ │ │ │ ├──┼──────────┤ ├─────────┤ │5 │105 年 02 月 10-13日│ │許能水、蔡明璋、尹│ │ │(02 月 10 日 20 時 │ │中其 │ │ │13 分) │ │ │ │ │ │ │ │ ├──┼──────────┤ ├─────────┤ │6 │105 年 02 月 15-18日│ │許能水、蔡明璋、尹│ │ │(02 月 15 日 10 時 │ │中其 │ │ │05 分) │ │ │ │ │ │ │ │ ├──┼──────────┤ ├─────────┤ │7 │105 年 05 月 22-26日│ │蔡明璋、楊財 │ │ │(05 月 23 日 06 時 │ │ │ │ │31 分) │ │ │ │ │ │ │ │ ├──┼──────────┤ ├─────────┤ │8 │105 年 5 月 29 日至 │ │蔡明璋、楊財 │ │ │6 月 2 日(05 月 30 │ │ │ │ │日 00 時 13 分) │ │ │ │ │ │ │ │ ├──┼──────────┤ ├─────────┤ │9 │105 年 06 月 05-13日│ │蔡明璋、楊財 │ │ │(06 月 06 日 07 時 │ │ │ │ │33 分) │ │ │ │ │ │ │ │ ├──┼──────────┤ ├─────────┤ │10 │105 年 06 月 13-17日│ │蔡明璋、許天助 │ │ │(06 月 14 日 02 時 │ │ │ │ │51 分) │ │ │ │ │ │ │ │ ├──┼──────────┤ ├─────────┤ │11 │105 年 06 月 19-22日│ │蔡明璋、許天助 │ │ │(06 月 20 日 06 時 │ │ │ │ │21 分) │ │ │ │ │ │ │ │ ├──┼──────────┤ ├─────────┤ │12 │105 年 06 月 23-29日│ │蔡明璋、許天助 │ │ │(06 月 23 日 23 時 │ │ │ │ │18 分) │ │ │ │ │ │ │ │ ├──┼──────────┤ ├─────────┤ │13 │105 年 6 月 30 日至 │ │蔡明璋、許天助 │ │ │7 月 4 日(07 月 01 │ │ │ │ │日 05 時 15 分) │ │ │ │ │ │ │ │ ├──┼──────────┤ ├─────────┤ │14 │105 年 07 月 05-11日│ │蔡明璋 │ │ │(07 月 05 日 20 時 │ │ │ │ │26 分) │ │ │ │ │ │ │ │ ├──┼──────────┤ ├─────────┤ │15 │105 年 07 月 13-15日│ │蔡明璋、李天佑 │ │ │(07 月 13 日 11 時 │ │ │ │ │54 分) │ │ │ │ │ │ │ │ ├──┼──────────┤ ├─────────┤ │16 │105 年 07 月 17-20日│ │蔡明璋、李天佑 │ │ │(07 月 18 日 05 時 │ │ │ │ │17 分) │ │ │ │ │ │ │ │ └──┴──────────┴────┴─────────┘ 【附表二】(勝興發61號) ┌──┬──────────┬────┬─────────┐ │編號│進出港區間(抵達大陸│船長 │船員 │ │ │時間) │ │ │ │ │ │ │ │ ├──┼──────────┼────┼─────────┤ │1 │105 年 01 月 01-06日│尤世邑 │楊財、鄭双改、黃俊│ │ │(01 月 01 日 09 時 │ │雄 │ │ │30 分) │ │ │ │ │ │ │ │ ├──┼──────────┤ ├─────────┤ │2 │105 年 01 月 07-11日│ │楊財、鄭双改、黃俊│ │ │(01 月 07 日 14 時 │ │雄 │ │ │52 分) │ │ │ │ │ │ │ │ ├──┼──────────┤ ├─────────┤ │3 │105 年 01 月 12-13日│ │楊財、鄭双改、黃俊│ │ │(01 月 12 日 08 時 │ │雄 │ │ │38 分) │ │ │ │ │ │ │ │ ├──┼──────────┤ ├─────────┤ │4 │105 年 01 月 14-18日│ │楊財、鄭双改、黃俊│ │ │(01 月 14 日 21 時 │ │雄 │ │ │) │ │ │ │ │ │ │ │ ├──┼──────────┤ ├─────────┤ │5 │105 年 01 月 20-21日│ │楊財、鄭双改、黃俊│ │ │(01 月 20 日 15 時 │ │雄 │ │ │11 分) │ │ │ │ │ │ │ │ ├──┼──────────┤ ├─────────┤ │6 │105 年 01 月 22-23日│ │楊財、鄭双改、黃俊│ │ │(01 月 22 日 17 時 │ │雄 │ │ │54 分) │ │ │ │ │ │ │ │ ├──┼──────────┤ ├─────────┤ │7 │105 年 01 月 24-26日│ │楊財、鄭双改、黃俊│ │ │(01 月 24 日 20 時 │ │雄 │ │ │42 分) │ │ │ │ │ │ │ │ ├──┼──────────┤ ├─────────┤ │8 │105 年 01 月 26-28日│ │楊財、鄭双改、黃俊│ │ │(01 月 26 日 23 時 │ │雄 │ │ │00 分) │ │ │ │ │ │ │ │ ├──┼──────────┤ ├─────────┤ │9 │105 年 01 月 29-30日│ │楊財、鄭双改、黃俊│ │ │(01 月 29 日 09 時 │ │雄 │ │ │05 分) │ │ │ │ │ │ │ │ ├──┼──────────┤ ├─────────┤ │10 │105 年 1 月 30 日至 │ │楊財、鄭双改、黃俊│ │ │2 月 2 日(01 月 30 │ │雄 │ │ │日 23 時 44 分) │ │ │ │ │ │ │ │ ├──┼──────────┤ ├─────────┤ │11 │105 年 02 月 02-04日│ │楊財、鄭双改、黃俊│ │ │(02 月 03 日 00 時 │ │雄 │ │ │17 分) │ │ │ │ │ │ │ │ ├──┼──────────┤ ├─────────┤ │12 │105 年 02 月 04-06日│ │楊財、鄭双改、黃俊│ │ │(02 月 05 日 03 時 │ │雄 │ │ │29 分) │ │ │ │ │ │ │ │ ├──┼──────────┤ ├─────────┤ │13 │105 年 02 月 14-16日│ │鄭双改、蔡溪田 │ │ │(02 月 14 日 09 時 │ │ │ │ │18 分) │ │ │ │ │ │ │ │ ├──┼──────────┤ ├─────────┤ │14 │105 年 02 月 19-24日│ │鄭双改、蔡溪田 │ │ │(02 月 20 日 05 時 │ │ │ │ │55 分) │ │ │ │ │ │ │ │ ├──┼──────────┤ ├─────────┤ │15 │105 年 2 月 27 日至 │ │鄭双改、蔡溪田 │ │ │3 月 2 日(02 月 27 │ │ │ │ │日 22 時 06 分) │ │ │ │ │ │ │ │ ├──┼──────────┤ ├─────────┤ │16 │105 年 03 月 04-10日│ │鄭双改、蔡溪田 │ │ │(03 月 05 日 02 時 │ │ │ │ │30 分) │ │ │ │ │ │ │ │ ├──┼──────────┤ ├─────────┤ │17 │105 年 03 月 13-17日│ │鄭双改、蔡溪田 │ │ │(03 月 13 日 21 時 │ │ │ │ │52 分) │ │ │ │ │ │ │ │ ├──┼──────────┤ ├─────────┤ │18 │105 年 03 月 20-25日│ │鄭双改、蔡溪田 │ │ │(03 月 21 日 04 時 │ │ │ │ │02 分) │ │ │ │ │ │ │ │ ├──┼──────────┤ ├─────────┤ │19 │105 年 03 月 27-31日│ │鄭双改、蔡溪田 │ │ │(03 月 27 日 22 時 │ │ │ │ │36 分) │ │ │ │ │ │ │ │ └──┴──────────┴────┴─────────┘ ┌──┬──────────┬────┬─────────┐ │20 │105 年 04 月 05-11日│曾煥培 │鄭双改、蔡溪田 │ │ │(04 月 06 日 06 時 │ │ │ │ │25 分) │ │ │ │ │ │ │ │ ├──┼──────────┤ ├─────────┤ │21 │105 年 04 月 15-18日│ │鄭双改、蔡溪田 │ │ │(04 月 15 日 22 時 │ │ │ │ │03 分) │ │ │ │ │ │ │ │ ├──┼──────────┼────┼─────────┤ │22 │105 年 04 月 21-27日│蕭自峰 │鄭双改、林家珍 │ │ │(04 月 22 日 07 時 │ │ │ │ │20 分) │ │ │ │ │ │ │ │ ├──┼──────────┤ ├─────────┤ │23 │105 年 04 月 29 日-5│ │鄭双改、林家珍 │ │ │月 6 日(04 月 30 日│ │ │ │ │00 時 24 分) │ │ │ │ │ │ │ │ ├──┼──────────┤ ├─────────┤ │24 │105 年 05 月 09-16日│ │鄭双改、林家珍 │ │ │(05 月 09 日 08 時 │ │ │ │ │55 分) │ │ │ │ │ │ │ │ ├──┼──────────┤ ├─────────┤ │25 │105 年 05 月 19-23日│ │鄭双改、林家珍 │ │ │(05 月 20 日 06 時 │ │ │ │ │08 分) │ │ │ │ │ │ │ │ ├──┼──────────┼────┼─────────┤ │26 │105 年 05 月 26-30日│曾煥培 │鄭双改、林家珍 │ │ │(05 月 26 日 22 時 │ │ │ │ │09 分) │ │ │ │ │ │ │ │ ├──┼──────────┤ ├─────────┤ │27 │105 年 06 月 01-06日│ │鄭双改、林家珍 │ │ │(06 月 02 日 04 時 │ │ │ │ │14 分) │ │ │ │ │ │ │ │ └──┴──────────┴────┴─────────┘ ┌──┬──────────┬────┬─────────┐ │28 │105 年 06 月 17-20日│劉再祝 │鄭双改、林家珍 │ │ │(06 月 18 日 06 時 │ │ │ │ │34 分) │ │ │ │ │ │ │ │ ├──┼──────────┤ ├─────────┤ │29 │105 年 6 月 21-24日 │ │鄭双改、黃坤 │ │ │(06 月 22 日 09 時 │ │ │ │ │49 分) │ │ │ │ │ │ │ │ ├──┼──────────┤ ├─────────┤ │30 │105 年 06 月 27 至 7│ │鄭双改、黃坤 │ │ │月 1 日(06 月 27 日│ │ │ │ │08 時 56 分) │ │ │ │ │ │ │ │ ├──┼──────────┤ ├─────────┤ │31 │105 年 7 月 03-06日 │ │鄭双改、黃坤 │ │ │(07 月 04 日 06 時 │ │ │ │ │16 分) │ │ │ │ │ │ │ │ ├──┼──────────┤ ├─────────┤ │32 │105 年 7 月 10-13日 │ │鄭双改、黃坤 │ │ │(07 月 10 日 23 時 │ │ │ │ │44 分) │ │ │ │ │ │ │ │ ├──┼──────────┤ ├─────────┤ │33 │105 年 7 月 15-18日 │ │鄭双改、黃坤 │ │ │(07 月 16 日 03 時 │ │ │ │ │56 分) │ │ │ │ │ │ │ │ ├──┼──────────┤ ├─────────┤ │34 │105 年 7 月 19-22日 │ │鄭双改、黃坤 │ │ │(07 月 20 日 07 時 │ │ │ │ │28 分) │ │ │ │ │ │ │ │ ├──┼──────────┤ ├─────────┤ │35 │105 年 7 月 24-28日 │ │鄭双改、黃坤 │ │ │(07 月 24 日 23 時 │ │ │ │ │49 分) │ │ │ │ │ │ │ │ ├──┼──────────┤ ├─────────┤ │36 │105 年 7 月 29 日至 │ │鄭双改、黃坤 │ │ │8 月 1 日(07 月 30 │ │ │ │ │日 02 時 26 分) │ │ │ │ │ │ │ │ ├──┼──────────┤ ├─────────┤ │37 │105 年 08 月 02-05日│ │鄭双改、黃坤 │ │ │(08 月 02 日 20 時 │ │ │ │ │10 分) │ │ │ │ │ │ │ │ ├──┼──────────┤ ├─────────┤ │38 │105 年 08 月 06-11日│ │鄭双改、黃坤 │ │ │(08 月 06 日 21 時 │ │ │ │ │54 分) │ │ │ │ │ │ │ │ └──┴──────────┴────┴─────────┘ 【附表三】(裕發號) ┌──┬──────────┬────┬─────────┐ │編號│進出港區間(抵達大陸│船長 │船員 │ │ │時間) │ │ │ │ │ │ │ │ ├──┼──────────┼────┼─────────┤ │1 │105 年 01 月 01-02日│劉再祝 │謝明竣、許金殿、洪│ │ │(01 月 01 日 09 時 │ │見政 │ │ │58 分) │ │ │ │ │ │ │ │ ├──┼──────────┤ ├─────────┤ │2 │105 年 01 月 02-04日│ │謝明竣、許金殿、洪│ │ │(01 月 02 日 23 時 │ │見政 │ │ │05 分) │ │ │ │ │ │ │ │ ├──┼──────────┤ ├─────────┤ │3 │105 年 01 月 06-08日│ │謝明竣、許金殿、洪│ │ │(01 月 06 日 12 時 │ │見政 │ │ │37 分) │ │ │ │ │ │ │ │ ├──┼──────────┤ ├─────────┤ │4 │105 年 01 月 10-13日│ │謝明竣、許金殿、洪│ │ │(01 月 11 日 06 時 │ │見政 │ │ │55 分) │ │ │ │ │ │ │ │ ├──┼──────────┤ ├─────────┤ │5 │105 年 01 月 14-18日│ │謝明竣、許金殿、洪│ │ │(01 月 14 日 21 時 │ │見政 │ │ │49 分) │ │ │ │ │ │ │ │ ├──┼──────────┤ ├─────────┤ │6 │105 年 01 月 19-21日│ │謝明竣、許金殿、洪│ │ │(01 月 19 日 12 時 │ │見政 │ │ │51 分) │ │ │ │ │ │ │ │ ├──┼──────────┤ ├─────────┤ │7 │105 年 01 月 21-25日│ │謝明竣、許金殿、洪│ │ │(01 月 22 日 07 時 │ │見政 │ │ │02 分) │ │ │ │ │ │ │ │ ├──┼──────────┤ ├─────────┤ │8 │105 年 01 月 27-28日│ │謝明竣、許金殿、洪│ │ │(01 月 27 日 09 時 │ │見政 │ │ │04 分) │ │ │ │ │ │ │ │ ├──┼──────────┤ ├─────────┤ │9 │105 年 1 月 30 日至 │ │謝明竣、許金殿、洪│ │ │2 月 1 日(01 月 30 │ │見政 │ │ │日 10 時 23 分) │ │ │ │ │ │ │ │ ├──┼──────────┤ ├─────────┤ │10 │105 年 02 月 02-04日│ │謝明竣、許金殿、洪│ │ │(02 月 03 日 00 時 │ │見政 │ │ │10 分) │ │ │ │ │ │ │ │ └──┴──────────┴────┴─────────┘ ┌──┬──────────┬────┬─────────┐ │11 │105 年 02 月 11-15日│洪見益 │蔡親山、許金殿、洪│ │ │(02 月 11 日 20 時 │ │見政 │ │ │02 分) │ │ │ │ │ │ │ │ ├──┼──────────┤ ├─────────┤ │12 │105 年 02 月 18-20日│ │蔡親山、許金殿、洪│ │ │(02 月 18 日 12 時 │ │見政 │ │ │47 分) │ │ │ │ │ │ │ │ ├──┼──────────┤ ├─────────┤ │13 │105 年 02 月 22-26日│ │蔡親山、許金殿、洪│ │ │(02 月 23 日 08 時 │ │見政 │ │ │03 分) │ │ │ │ │ │ │ │ ├──┼──────────┤ ├─────────┤ │14 │105 年 2 月 7 日至 3│ │蔡親山、許金殿、洪│ │ │月 1 日(02 月 27 日│ │見政 │ │ │10 時 24 分) │ │ │ │ │ │ │ │ ├──┼──────────┤ ├─────────┤ │15 │105 年 03 月 02-07日│ │蔡親山、許金殿、洪│ │ │(03 月 02 日 09 時 │ │見政 │ │ │32 分) │ │ │ │ │ │ │ │ ├──┼──────────┤ ├─────────┤ │16 │105 年 03 月 07-11日│ │蔡親山、許金殿、洪│ │ │(03 月 08 日 06 時 │ │見政 │ │ │31 分) │ │ │ │ │ │ │ │ ├──┼──────────┤ ├─────────┤ │17 │105 年 03 月 14-21日│ │蔡親山、許金殿、洪│ │ │(03 月 14 日 09 時 │ │見政 │ │ │58 分) │ │ │ │ │ │ │ │ ├──┼──────────┤ ├─────────┤ │18 │105 年 03 月 21-28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3 月 22 日 06 時 │ │ │ │ │45 分) │ │ │ │ │ │ │ │ ├──┼──────────┤ ├─────────┤ │19 │105 年 03 月 29-31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3 月 29 日 10 時 │ │ │ │ │54 分) │ │ │ │ │ │ │ │ ├──┼──────────┤ ├─────────┤ │20 │105 年 04 月 01-07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4 月 01 日 09 時 │ │ │ │ │41 分) │ │ │ │ │ │ │ │ ├──┼──────────┤ ├─────────┤ │21 │105 年 04 月 08-13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4 月 08 日 08 時 │ │ │ │ │11 分) │ │ │ │ │ │ │ │ ├──┼──────────┤ ├─────────┤ │22 │105 年 04 月 14-20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4 月 14 日 10 時 │ │ │ │ │01 分) │ │ │ │ │ │ │ │ ├──┼──────────┤ ├─────────┤ │23 │105 年 04 月 21-27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4 月 22 日 07 時 │ │ │ │ │52 分) │ │ │ │ │ │ │ │ ├──┼──────────┤ ├─────────┤ │24 │105 年 4 月 29 日至 │ │蔡親山、許金殿 │ │ │5 月 2 日(04 月 29 │ │ │ │ │日 11 時 58 分) │ │ │ │ │ │ │ │ ├──┼──────────┤ ├─────────┤ │25 │105 年 05 月 02-06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5 月 03 日 04 時 │ │ │ │ │48 分) │ │ │ │ │ │ │ │ ├──┼──────────┤ ├─────────┤ │26 │105 年 05 月 08-12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5 月 09 日 07 時 │ │ │ │ │47 分) │ │ │ │ │ │ │ │ ├──┼──────────┤ ├─────────┤ │27 │105 年 05 月 14-19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5 月 14 日 09 時 │ │ │ │ │35 分) │ │ │ │ │ │ │ │ ├──┼──────────┤ ├─────────┤ │28 │105 年 05 月 20-25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5 月 21 日 07 時 │ │ │ │ │21 分) │ │ │ │ │ │ │ │ ├──┼──────────┤ ├─────────┤ │29 │105 年 05 月 27-31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5 月 27 日 09 時 │ │ │ │ │42 分) │ │ │ │ │ │ │ │ ├──┼──────────┤ ├─────────┤ │30 │105 年 06 月 01-06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6 月 01 日 12 時 │ │ │ │ │50 分) │ │ │ │ │ │ │ │ ├──┼──────────┤ ├─────────┤ │31 │105 年 06 月 07-10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6 月 08 日 08 時 │ │ │ │ │23 分) │ │ │ │ │ │ │ │ ├──┼──────────┤ ├─────────┤ │32 │105 年 06 月 13-17日│ │蔡親山、許金殿 │ │ │(06 月 13 日 10 時 │ │ │ │ │33 分) │ │ │ │ │ │ │ │ ├──┼──────────┤ ├─────────┤ │33 │105 年 06 月 19-22日│ │蔡親山、莊秋南 │ │ │(06 月 20 日 06 時 │ │ │ │ │17 分) │ │ │ │ │ │ │ │ ├──┼──────────┤ ├─────────┤ │34 │105 年 06 月 23-28日│ │蔡親山、莊秋南 │ │ │(06 月 24 日 08 時 │ │ │ │ │05 分) │ │ │ │ │ │ │ │ ├──┼──────────┤ ├─────────┤ │35 │105 年 6 月 28 至 7 │ │蔡親山、莊秋南 │ │ │月 4 日(06 月 29 日│ │ │ │ │02 時 24 分) │ │ │ │ │ │ │ │ ├──┼──────────┤ ├─────────┤ │36 │105 年 07 月 04-07日│ │蔡親山、莊秋南 │ │ │(07 月 05 日 07 時 │ │ │ │ │02 分) │ │ │ │ │ │ │ │ ├──┼──────────┤ ├─────────┤ │37 │105 年 07 月 10-14日│ │蔡親山、莊秋南 │ │ │(07 月 10 日 22 時 │ │ │ │ │20 分) │ │ │ │ │ │ │ │ ├──┼──────────┤ ├─────────┤ │38 │105 年 07 月 16-18日│ │蔡親山、莊秋南 │ │ │(07 月 16 日 12 時 │ │ │ │ │57 分) │ │ │ │ │ │ │ │ ├──┼──────────┤ ├─────────┤ │39 │105 年 07 月 19-23日│ │蔡親山、莊秋南 │ │ │(07 月 20 日 06 時 │ │ │ │ │48 分) │ │ │ │ │ │ │ │ ├──┼──────────┤ ├─────────┤ │40 │105 年 07 月 24-28日│ │蔡親山、莊秋南 │ │ │(07 月 25 日 08 時 │ │ │ │ │51 分) │ │ │ │ │ │ │ │ ├──┼──────────┤ ├─────────┤ │41 │105 年 7 月 28 至 8 │ │蔡親山、莊秋南 │ │ │月 1 日(07 月 29 日│ │ │ │ │03 時 43 分) │ │ │ │ │ │ │ │ ├──┼──────────┤ ├─────────┤ │42 │105 年 08 月 02-05日│ │蔡親山、莊秋南 │ │ │(08 月 02 日 19 時 │ │ │ │ │45 分) │ │ │ │ │ │ │ │ ├──┼──────────┤ ├─────────┤ │43 │105 年 08 月 05-09日│ │蔡親山、莊秋南 │ │ │(08 月 06 日 07 時 │ │ │ │ │12 分) │ │ │ │ │ │ │ │ ├──┼──────────┤ ├─────────┤ │44 │105 年 08 月 09-12日│ │蔡親山、莊秋南 │ │ │(08 月 09 日 23 時 │ │ │ │ │22 分) │ │ │ │ │ │ │ │ ├──┼──────────┤ ├─────────┤ │45 │105 年 08 月 14-20日│ │蔡親山、莊秋南 │ │ │(08 月 15 日 04 時 │ │ │ │ │31 分) │ │ │ │ │ │ │ │ ├──┼──────────┤ ├─────────┤ │46 │105 年 08 月 20-24日│ │蔡親山、莊秋南 │ │ │(08 月 20 日 18 時 │ │ │ │ │46 分) │ │ │ │ │ │ │ │ ├──┼──────────┤ ├─────────┤ │47 │105 年 08 月 25-28日│ │蔡親山、莊秋南 │ │ │(08 月 26 日 00 時 │ │ │ │ │52 分)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