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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榮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懷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懷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懷昌前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但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編號5罪名欄均應補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編號4 罪名欄應補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編號6 及編號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為「新竹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2901號等」;編號8及編號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補充為「新竹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4009號等」;編號7 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6 年4 月2 日晚間9 時38分前之某日某時許」),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