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繼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范銘洋律師 相 對 人 李忠訓 白友欽 沈文昌 曾玉珠 胡秋龍 張慶宗律師 俞伯璋律師 曾禎祥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聲請補充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8 年度聲字第1474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命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對附表所示之資料不得為實施鈞院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惟因聲請人與磐采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直接競爭關係,近年來已投入太陽能電池導電漿產品市場,任何因訴訟程序接觸或取得之聲請人營業秘密都有助於磐采股份有限公司持以修改、應用,故除秘密保持令之聲請外,請求限制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張慶宗律師、俞伯璋律師、曾禎祥律師何孟育律師均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1.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2.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且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又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與磐采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業務有所重疊,兩者具有高度競爭關係,又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均在磐采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如可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無疑增加聲請人營業秘密外流、遭訴訟外使用之風險,確有可能對於聲請人之營運造成危害,惟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非少,倘容許所有相對人僅得以目視或筆記重點之方式閱覽,不惟曠日廢時、容易導致疏漏,且迫使相對人在資訊不足甚至徒憑記憶之情形下進行答辯,遑論就該等資訊進行實際分析、提出應對策略,著實有礙於辯護權完整之行使,且不利於訴訟有效率之進行,本院審酌為有助於本案辯護人有效之辯護,並考量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保護,爰就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而其等辯護人即相對人張慶宗律師、俞伯璋律師、曾禎祥律師、何孟育律師得以閱覽卷證並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此一方式以達衡平,是就本件聲請相對人李忠訓、白友欽、沈文昌、曾玉珠、胡秋龍不得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應予准許,至禁止相對人張慶宗律師、俞伯璋律師、曾禎祥律師、何孟育律師抄錄、影印、攝影或以其他方式留存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則予駁回。 四、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 ┌───┬─────────┬─────────┐ │聲請狀│ 證物名稱 │ 所在卷宗位置 │ │項 次│ │ │ ├───┼─────────┼─────────┤ │ 1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 │154 號卷㈠第85、86│ │ │ │頁、彌封信封內之資│ │ │ │料 │ ├───┼─────────┼─────────┤ │ 2 │薛祥明扣案硬碟資料│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與妨害秘密之關聯整│154 號卷㈠第168 頁│ │ │理表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3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名稱對照表 │154 號卷㈠第356 、│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 4 │趙靖瑜陳述書原本 │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 │154 號卷㈠第360 頁│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電│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子檔光碟 │154 號卷㈡第85頁、│ │ │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 6 │代號與機密成分實際│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名稱對照表、薛祥明│154 號卷㈡第207 頁│ │ │陳述原本 │、彌封信封內之資料│ ├───┼─────────┼─────────┤ │ 7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106 年度偵續字第 │ │ │調查站函送彌封資料│154 號卷㈡新竹市調│ │ │1包 │站法字第1077951560│ │ │ │0 號函檢送彌封信封│ │ │ │內之資料 │ ├───┼─────────┼─────────┤ │ 8 │告訴人之玻璃粉配方│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表 │號卷㈠第51、62頁 │ ├───┼─────────┼─────────┤ │ 9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94-98頁 │ ├───┼─────────┼─────────┤ │ 10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04-106頁 │ ├───┼─────────┼─────────┤ │ 11 │扣案趙靖瑜工作紀錄│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 │號卷㈠第108頁 │ ├───┼─────────┼─────────┤ │ 12 │扣案趙靖瑜工作日誌│105 年度偵字第9960│ │ │及配方表 │號卷㈠第110 頁 │ │ │ │ │ │ │ │ │ ├───┼─────────┼─────────┤ │ 25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本 │號卷㈠第43頁正反面│ │ │ │、44頁正反面 │ ├───┼─────────┼─────────┤ │ 26 │趙靖瑜工作紀錄簿節│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本 │號卷㈠第237 頁彌封│ │ │ │信封內 │ ├───┼─────────┼─────────┤ │ 27 │趙靖瑜扣案電腦列印│103 年度他字第2380│ │ │之照片 │號卷㈡第114 、115 │ │ │ │、116 、117 頁 │ ├───┼─────────┼─────────┤ │ 28 │趙靖瑜報告鋁膠實驗│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 │之簡報 │號第15、25頁彌封信│ │ │ │封袋內 │ ├───┼─────────┼─────────┤ │ 29 │趙靖瑜與研發同仁間│104 年度保全字第10│ │ │電子郵件 │號第16、25頁彌封信│ │ │ │封袋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