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
- 聲請人
-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繼明
- 告訴代理人
- 范清銘律師
- 告訴代理人
- 李宛珍律師
- 告訴代理人
- 范銘洋律師
- 相對人
-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李忠訓
- 相對人
- 白友欽
沈文昌
曾玉珠
胡秋龍
張慶宗律師
俞伯璋律師
曾禎祥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108 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相對人「余伯璋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俞伯璋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相對人姓名「余伯璋律師」,係前揭規定所指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更正為「俞伯璋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