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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美盈蔡玉琪林涵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

聲請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告訴代理人
李宛珍律師
告訴代理人
范銘洋律師
相對人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忠訓
相對人
白友欽

      沈文昌

      曾玉珠

      胡秋龍

      張慶宗律師

      俞伯璋律師

      曾禎祥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108 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相對人「余伯璋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俞伯璋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相對人姓名「余伯璋律師」,係前揭規定所指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更正為「俞伯璋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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