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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黃美盈蔡玉琪林涵雯
  •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李忠訓

  • 原告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白友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范銘洋律師 相 對 人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忠訓 相對人   白友欽 沈文昌 曾玉珠 胡秋龍 張慶宗律師 俞伯璋律師 曾禎祥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108 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相對人「余伯璋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俞伯璋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相對人姓名「余伯璋律師」,係前揭規定所指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更正為「俞伯璋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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