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黃美盈、蔡玉琪、林涵雯
- 法定代理人陳繼明、李忠訓
- 原告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白友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范銘洋律師 相 對 人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忠訓 相對人 白友欽 沈文昌 曾玉珠 胡秋龍 張慶宗律師 俞伯璋律師 曾禎祥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1 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108 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相對人「余伯璋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俞伯璋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相對人姓名「余伯璋律師」,係前揭規定所指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更正為「俞伯璋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郭家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