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梓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梓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梓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