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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魏瑞紅楊惠芬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謝秀慧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156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4 點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竹簡字第92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在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156 號審理,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30日宣判,聲請人固為本案當事人,惟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原審於107 年9月14日、107 年10月5 日、本院於108 年1 月24日準備程序(後2 個日期顯然均誤載為107 年9 月14日)庭期之錄音光碟,核其所稱各該次庭期原審及本院筆錄疏漏或記載錯誤情事,屬於聲請人陳述意見未全部逐字記載或有漏字、聲請人理解其意見應呈現的文字、法官闡明法律關係或訊問之問題的完整性等節。惟按審判筆錄本得記載訴訟關係人之陳述要旨,非以逐字記錄為必要,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第7 款但書規定即明,況書記官並非速記,實難就訴訟關係人所言,全部一字不漏記載,參以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分別於108 年1 月14日、108 年3 月8 日、108 年4 月17日、108 年5 月8 日提出書狀及檢附附件資料,充分對於本案案情表示意見,本院據此明瞭被告答辯真意,並不會單憑上開筆錄記載內容,遽為被告有無成立被訴犯罪之證據,足認聲請人所稱上開情事並不影響本案之判斷,難認聲請人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需取得法庭錄音光碟之情形。從而,聲請人本案聲請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59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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