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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周煙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丁懷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懷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丁懷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丁懷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 │有期徒刑6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1月15日晚上11│107年1月16日14時30││ │時許 │分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毒偵字第992│107年度偵字第1055 ││及案號 │號 │號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625號││ 事 │ │427號 │ ││ 實 ├──┼─────────┼─────────┤│ 審 │判決│107年8月15日 │107年8月13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 │107年度易字第625號││ 判 │ │427號 │ ││ 決 ├──┼─────────┼─────────┤│ │確定│107年9月3日 │107年8月13日 ││ │日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煙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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