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1號
- 自訴人
- 新竹安全駕駛訓練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三銘
- 被告
- 王柏元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如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新竹安全駕駛訓練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依上開規定,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如逾期仍未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