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王碧瑩
- 被告楊榮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榮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榮杰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五、十一、十三、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九、三十「偽造署押種類及數量」欄內所偽造之署名共玖枚,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零壹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楊榮杰於民國107 年7 月29日某時,在新竹市○道○路0 段000 號「愛買大賣場」拾獲孫詩婷遺失於該處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竟未送交警察或自治機關依法招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揭信用卡3 張侵占入己。 二、楊榮杰侵占上揭信用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 、3 、4 、6 至10、14至16、18、19、22至28、31至35所示時、地,佯裝成上開國泰世華銀行、渣打銀行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並交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卡號信用卡予該特約商店之不知情店員在印錄機上刷卡辨識而以免簽名方式進行盜刷,並於附表編號2 、5 、11、13、17、20、21、29、30所示時間、地點,在各該具私文書性質之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陳志偉」之署名1 枚,以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之私文書,復將該偽造之簽帳單交還予該特約商店之店員收執,而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除附表編號12、36外,均使該特約商店誤認其為持卡人本人而陷於錯誤,同意楊榮杰以刷卡方式簽帳消費共計新臺幣(下同)69 ,017 元,並交付商品予楊榮杰,足生損害於孫詩婷、特約商店及國泰世華銀行、渣打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孫詩婷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榮杰被訴詐欺等案件,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是本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孫詩婷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述、皆相符(偵字卷第8 頁、第37至38頁),並有國泰世華銀行提供之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孫詩婷所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影本1 紙、渣打銀行爭議款聲請書影本7 紙、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 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 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07 年12月22日國世卡部字第1070001033號函文暨所附簽帳單資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 月25日渣打商銀字第1080002262號函文暨所附刷卡明細及消費簽單等資料各1 份在卷可佐(偵字卷第11至12頁、第15至18頁、第28至34頁、第41至47頁、第50至58頁)。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2 、5 、11、13、17、20、21、29、30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1 、3 、4 、6 至10、14至16、18、19、22至28、31至3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12、36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二)就犯罪事實二附表編號2 、5 、11、13、17、20、21、29、30部分,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2 、5 、11、13、17、20、21、29、30所示之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又被告多次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舉動,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時間密接、地點同一,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一詐欺取財罪。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被告上開所犯侵占遺失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侵占他人遺失之信用卡後非法使用刷卡消費,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致告訴人受有相當財產損害,所為實值非難;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所示「陳志偉」之署押共9 枚,皆係被告楊榮杰所偽造之,依前揭判決意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惟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簽單,業經被告提出交予特約商店行使,均非屬被告所有,自毋庸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附表編號1 至11、編號13至35之部分,所示金額共計69,017元,均為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自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末查,被告本件犯行所竊取之上開信用卡3 張,雖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並未扣案,然該信用卡經告訴人孫詩婷辦理停用手續而失其效用,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足參(偵字卷第8 頁反面),考量信用卡之卡片本體價值不高,並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謝沛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民國)│ 地點 │信用卡卡號│ 金額 │偽造署押種│ │ │ │(特約商店)│ │(新臺幣)│類及數量 │ ├──┼──────┼──────┼─────┼─────┼─────┤ │ 1 │107 年7 月29│新竹市中華路│國泰世華銀│53元 │免簽名 │ │ │日下午1 時44│2 段347 號中│行00000000│ │ │ │ │分許 │油新竹站(自│00000000號│ │ │ │ │ │助加油機) │ │ │ │ ├──┼──────┼──────┼─────┼─────┼─────┤ │ 2 │107 年7 月29│新竹市中華路│國泰世華銀│1,399元 │「陳志偉」│ │ │日下午1 時50│2 段564 號非│行00000000│ │署名1枚 │ │ │分許 │常機車行 │00000000號│ │ │ │ │ │ │ │ │ │ ├──┼──────┼──────┼─────┼─────┼─────┤ │ 3 │107 年7 月29│新竹市東區林│國泰世華銀│90元 │免簽名 │ │ │日下午1 時58│森路81號統一│行00000000│ │ │ │ │分許 │便利商店俊友│00000000號│ │ │ │ │ │店 │ │ │ │ ├──┼──────┼──────┼─────┼─────┼─────┤ │ 4 │107 年7 月29│新竹市東區林│國泰世華銀│720元 │免簽名 │ │ │日下午2時許 │森路81號統一│行00000000│ │ │ │ │ │便利商店俊友│00000000號│ │ │ │ │ │店 │ │ │ │ ├──┼──────┼──────┼─────┼─────┼─────┤ │ 5 │107 年7 月29│新竹市中華路│國泰世華銀│4,749元 │「陳志偉」│ │ │日下午2 時27│2 段564 號非│行00000000│ │署名1枚 │ │ │分許 │常機車行 │00000000號│ │ │ │ │ │ │ │ │ │ ├──┼──────┼──────┼─────┼─────┼─────┤ │ 6 │107 年7 月29│新竹市經國路│國泰世華銀│1,050元 │無簽帳單 │ │ │日下午2 時48│2 段463 號百│行00000000│ │ │ │ │分許 │分百男女養生│00000000號│ │ │ │ │ │館 │ │ │ │ ├──┼──────┼──────┼─────┼─────┼─────┤ │ 7 │107 年7 月29│新竹市香山區│國泰世華銀│25元 │無簽帳單 │ │ │日下午4 時1 │牛埔路166 號│行00000000│ │ │ │ │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00000000號│ │ │ │ │ │東埔店 │ │ │ │ ├──┼──────┼──────┼─────┼─────┼─────┤ │ 8 │107 年7 月29│新竹市香山區│國泰世華銀│630元 │免簽名 │ │ │日下午4 時6 │牛埔路166 號│行00000000│ │ │ │ │分許 │統一便利商店│00000000號│ │ │ │ │ │東埔店 │ │ │ │ ├──┼──────┼──────┼─────┼─────┼─────┤ │ 9 │107 年7 月29│新竹市香山區│國泰世華銀│134元 │免簽名 │ │ │日下午4 時10│牛埔路196 號│行00000000│ │ │ │ │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00000000號│ │ │ │ │ │新竹東埔店 │ │ │ │ ├──┼──────┼──────┼─────┼─────┼─────┤ │ 10 │107 年7 月29│新竹市香山區│國泰世華銀│1,269元 │免簽名 │ │ │日下午4 時16│牛埔路196 號│行00000000│ │ │ │ │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00000000號│ │ │ │ │ │新竹東埔店 │ │ │ │ ├──┼──────┼──────┼─────┼─────┼─────┤ │ 11 │107 年7 月29│新竹市香山區│國泰世華銀│7,560元 │「陳志偉」│ │ │日下午5 時22│牛埔路443 號│行00000000│ │署名1枚 │ │ │分許 │金城銀樓 │00000000號│ │ │ │ │ │ │ │ │ │ ├──┼──────┼──────┼─────┼─────┼─────┤ │ 12 │107 年7 月29│新竹市東前街│國泰世華銀│7,100 元(│未遂(無簽│ │ │日下午6 時12│31號金永安銀│行00000000│交易失敗)│單) │ │ │分許 │樓 │00000000號│ │ │ │ │ │ │ │ │ │ ├──┼──────┼──────┼─────┼─────┼─────┤ │ 13 │107 年7 月29│新竹市香山區│渣打銀行 │11,500元 │「陳志偉」│ │ │日下午6 時32│牛埔路443 號│0000000000│ │署名1枚 │ │ │分許 │金城銀樓 │383317號 │ │ │ │ │ │ │ │ │ │ ├──┼──────┼──────┼─────┼─────┼─────┤ │ 14 │107 年7 月30│新竹市北區延│國泰世華銀│10元 │無簽帳單 │ │ │日上午6 時49│平路1 段388 │行00000000│ │ │ │ │分許 │號1 樓全家便│00000000號│ │ │ │ │ │利商店新竹金│ │ │ │ │ │ │鵬店 │ │ │ │ ├──┼──────┼──────┼─────┼─────┼─────┤ │ 15 │107 年7 月30│新竹市北區延│國泰世華銀│499元 │免簽名 │ │ │日上午7 時3 │平路1 段388 │行00000000│ │ │ │ │分許 │號1 樓全家便│00000000號│ │ │ │ │ │利商店新竹金│ │ │ │ │ │ │鵬店 │ │ │ │ ├──┼──────┼──────┼─────┼─────┼─────┤ │ 16 │107 年7 月30│新竹市香山區│國泰世華銀│997元 │免簽名 │ │ │日上午8 時50│中華路5 段54│行00000000│ │ │ │ │分許 │號中油香山自│00000000號│ │ │ │ │ │助加油站 │ │ │ │ ├──┼──────┼──────┼─────┼─────┼─────┤ │ 17 │107 年7 月30│臺北市中山區│渣打銀行 │6,000元 │「陳志偉」│ │ │日下午1 時11│長春路225 號│0000000000│ │署名1枚 │ │ │分許 │1 樓金永山銀│383317號 │ │ │ │ │ │樓鐘錶行 │ │ │ │ ├──┼──────┼──────┼─────┼─────┼─────┤ │ 18 │107 年7 月30│臺北市中山區│國泰世華銀│169元 │免簽名 │ │ │日下午1 時30│建國北路3 段│行00000000│ │ │ │ │分許 │111 號1 樓全│00000000號│ │ │ │ │ │家便利商店濱│ │ │ │ │ │ │江店 │ │ │ │ ├──┼──────┼──────┼─────┼─────┼─────┤ │ 19 │107 年7 月30│新竹市公道五│渣打銀行 │545元 │免簽名 │ │ │日下午4 時23│路2 段228 號│0000000000│ │ │ │ │分許 │中油公道五加│383317號 │ │ │ │ │ │油站 │ │ │ │ ├──┼──────┼──────┼─────┼─────┼─────┤ │ 20 │107 年7 月30│新竹市北區中│渣打銀行 │6,125元 │「陳志偉」│ │ │日下午5 時56│山路117 號宏│0000000000│ │署名1枚 │ │ │分許 │山銀樓 │458185號 │ │ │ │ │ │ │ │ │ │ ├──┼──────┼──────┼─────┼─────┼─────┤ │ 21 │107 年7 月30│新竹市中山路│渣打銀行 │1,800元 │「陳志偉」│ │ │日下午6 時16│214 號宏基鐘│0000000000│ │署名1枚 │ │ │分許 │錶眼鏡行 │383317號 │ │ │ ├──┼──────┼──────┼─────┼─────┼─────┤ │ 22 │107 年7 月30│新竹市北區西│渣打銀行 │90元 │免簽名 │ │ │日下午6 時21│大路491 號萊│0000000000│ │ │ │ │分許 │爾富便利商店│383317號 │ │ │ │ │ │新竹竹遠店 │ │ │ │ ├──┼──────┼──────┼─────┼─────┼─────┤ │ 23 │107 年7 月30│新竹市北區中│渣打銀行 │1,600元 │無簽帳單 │ │ │日下午8 時3 │央里西大路42│0000000000│ │ │ │ │分許 │6 號1 樓菁英│383317號 │ │ │ │ │ │髮型美容 │ │ │ │ ├──┼──────┼──────┼─────┼─────┼─────┤ │ 24 │107 年7 月30│新竹市北區延│國泰世華銀│173元 │免簽名 │ │ │日下午9 時20│平路1 段388 │行00000000│ │ │ │ │分許 │號1 樓全家便│00000000號│ │ │ │ │ │利商店新竹金│ │ │ │ │ │ │鵬店 │ │ │ │ ├──┼──────┼──────┼─────┼─────┼─────┤ │ 25 │107 年7 月31│新竹市北區北│渣打銀行 │2,400元 │免簽名 │ │ │日凌晨1 時56│大路324 號5 │0000000000│ │ │ │ │分許 │樓真情美容名│383317號 │ │ │ │ │ │店 │ │ │ │ ├──┼──────┼──────┼─────┼─────┼─────┤ │ 26 │107 年7 月31│新竹市北區西│渣打銀行 │1,386元 │免簽名 │ │ │日凌晨3 時15│大路578 號小│0000000000│ │ │ │ │分許 │北百貨西大店│383317號 │ │ │ │ │ │ │ │ │ │ ├──┼──────┼──────┼─────┼─────┼─────┤ │ 27 │107 年7 月31│新竹市北區西│國泰世華銀│460元 │免簽名 │ │ │日凌晨3 時20│大路527 號全│行00000000│ │ │ │ │分許 │家便利商店新│00000000號│ │ │ │ │ │竹大富店 │ │ │ │ ├──┼──────┼──────┼─────┼─────┼─────┤ │ 28 │107 年7 月31│新竹市北區西│國泰世華銀│1元 │無簽帳單 │ │ │日凌晨3 時22│大路527 號全│行00000000│ │ │ │ │分許 │家便利商店新│00000000號│ │ │ │ │ │竹大富店 │ │ │ │ ├──┼──────┼──────┼─────┼─────┼─────┤ │ 29 │107 年7 月31│新竹市牛埔路│渣打銀行 │6,400元 │「陳志偉」│ │ │日上午9 時44│443 號金城銀│0000000000│ │署名1枚 │ │ │分許 │樓 │458185號 │ │ │ ├──┼──────┼──────┼─────┼─────┼─────┤ │ 30 │107 年7 月31│新竹市牛埔路│渣打銀行 │4,300元 │「陳志偉」│ │ │日上午9 時45│443 號金城銀│0000000000│ │署名1枚 │ │ │分許 │樓 │458185號 │ │ │ ├──┼──────┼──────┼─────┼─────┼─────┤ │ 31 │107 年7 月31│新竹市東區中│渣打銀行 │1,700元 │無簽帳單 │ │ │日上午10時52│華路2 段564 │0000000000│ │ │ │ │分許 │號1 樓非常機│383317號 │ │ │ │ │ │車行 │ │ │ │ ├──┼──────┼──────┼─────┼─────┼─────┤ │ 32 │107 年7 月31│新竹市北區延│國泰世華銀│1,160元 │免簽名 │ │ │日上午11時55│平路1 段388 │行00000000│ │ │ │ │分許 │號1 樓全家便│00000000號│ │ │ │ │ │利商店新竹金│ │ │ │ │ │ │鵬店 │ │ │ │ ├──┼──────┼──────┼─────┼─────┼─────┤ │ 33 │107 年7 月31│新竹市北區延│國泰世華銀│74元 │免簽名 │ │ │日上午11時59│平路1 段388 │行00000000│ │ │ │ │分許 │號1 樓全家便│00000000號│ │ │ │ │ │利商店新竹金│ │ │ │ │ │ │鵬店 │ │ │ │ ├──┼──────┼──────┼─────┼─────┼─────┤ │ 34 │107 年8 月1 │新竹市牛埔路│渣打銀行 │3,600元 │免簽名 │ │ │日上午9 時55│443 號金城銀│0000000000│ │ │ │ │分許 │樓 │383317號 │ │ │ ├──┼──────┼──────┼─────┼─────┼─────┤ │ 35 │107 年8 月1 │新竹市東區中│渣打銀行 │349元 │無簽帳單 │ │ │日上午10時44│華路2 段564 │0000000000│ │ │ │ │分許 │號1 樓非常機│383317號 │ │ │ │ │ │車行 │ │ │ │ ├──┼──────┼──────┼─────┼─────┼─────┤ │ 36 │107 年8 月1 │新竹市北區延│國泰世華銀│78元(交易│未遂(無簽│ │ │日中午12時45│平路路1 段 │行00000000│失敗) │帳單) │ │ │分許 │388 號1 樓全│00000000號│ │ │ │ │ │家便利商店新│ │ │ │ │ │ │竹金鵬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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