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史修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34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史修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史修杰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 年9 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9 月18日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5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詎其仍未戒絕毒癮,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於107 年8 月1 日晚間7 、8 時許,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 號2 樓住處附近某處車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起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107 年8 月2 日凌晨1 時3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①前於98、99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5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復於99年間因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2 年8 月(共3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