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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王靜慧王靜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2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史修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34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史修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史修杰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 年9 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9 月18日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5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詎其仍未戒絕毒癮,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於107 年8 月1 日晚間7 、8 時許,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0巷0 號2 樓住處附近某處車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起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107 年8 月2 日凌晨1 時3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①前於98、99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5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復於99年間因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2 年8 月(共3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

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就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撤回上訴,該撤回部分之罪刑因而確定,至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57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暨執行刑之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共3 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復經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489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上開①至②案件所宣告之各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34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確定,嗣經被告入監執行,而於102 年12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惟其後因假釋經撤銷復入監執行所餘殘刑9 月15日,於104 年10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經公訴人於協商過程中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意旨後,認應加重其最低本刑,附此敘明。㈡另起訴書認被告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2 罪間,應予分論併罰,惟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已當庭更正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訴字卷第118 頁),併此指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王靜慧

                     書記官 戴筑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戴筑芸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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