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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王榮賓王榮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64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育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79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佳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育德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吳育德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0 鄰○○00號之住處,分別以針筒注射方式及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⑴前於99年7 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8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於99年7 月12日確定;⑵復於100 年1 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87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於100 年1 月25日確定;⑶又於100 年4 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8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100 年4 月29日確定;⑷又於102 年5 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83號判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於102 年5 月28日確定;⑸又於102 年5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竹簡字第195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於102 年5 月27日確定;⑹又於102 年12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竹東簡字第1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3 年1 月20日確定;

⑺又於102 年11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51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月,於102 年11月28日確定;⑻又於102 年12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9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於103 年1 月7 日確定;⑼又於104 年2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9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04 年2月3 日確定;(甲)上開⑴⑵⑶案件接續執行,於101 年6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復於假釋期間另犯他案,假釋經撤銷,所餘殘刑1 年6 日。(乙)上開⑷⑸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94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丙)上開⑹⑺⑻⑼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72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甲)(乙)(丙)接續執行,於106 年9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7 年1 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並經公訴人於協商程序中予以斟酌。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件經檢察官陳子維偵查起訴,檢察官高如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王榮賓

                     書記官 蘇鈺婷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蘇鈺婷

法 官 王榮賓

書記官 蘇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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