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昱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6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648 號為判決,茲因該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爰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法律適用欄所載「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應更正為「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 頁法律適用欄關於本案論罪法條應載為「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經本院誤載為「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惟此等文字誤繕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