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陳麗芬、郭哲宏、華澹寧
- 法定代理人許玉樹、陳品佑
- 當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立閤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4號財產所有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財產所有人 立閤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佑 主 文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立閤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品佑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被告使用之 KOBEELCO廠牌SK235SR-1ES型號怪手1輛及KINGLEV廠牌V-50 型號怪手1輛,分別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立閤開 發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依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5項規定:「 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上開怪手所有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立閤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34號案件定於民國109年5月14日下午2 時30分行審理程序。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吳羽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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