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甘義清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9 年2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四、五行關於「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應更正為「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一一○三○一五九○○號)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四、五行內關於扣案槍枝沒收,原判決漏載「沒收」二字當屬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爰更正如前揭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