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原 告 茂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法 定 代理人 張錫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被 告 陳麗梅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麗梅被訴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於本院刑事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諭知無罪判決,然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卷可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另依上揭法條第3 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