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0號
- 原告
- 茂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上二人法
- 原告
- 定 代理人 張錫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緒倫律師
- 被告
-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當豪
- 被告
- 陳麗梅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麗梅被訴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於本院刑事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諭知無罪判決,然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卷可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另依上揭法條第3 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