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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陳健順楊祐庭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鄭麗英

  • 原告
    比克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曾存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   告 比克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英 被   告 曾存逸 王彥為 張浩楀 江承桓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3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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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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