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 告 比克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英 被 告 曾存逸 王彥為 張浩楀 江承桓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3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