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卓怡君
- 當事人陳靜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51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靜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6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靜渝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晚間7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位於新竹 市東區力行路(自西南往東北方向)之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前,先暫停於該址道路旁,且起駛欲迴轉至對向車道,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須看清有無往來車輛,始能迴轉,且當時路況為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仍疏未注意及此,未注意往來車輛即貿然迴轉,適有李銘豪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其左後側、沿上揭路段直行 而至,見狀閃避不及,遂與上揭汽車發生碰撞,致李銘豪人車倒地,受有臉部撕裂傷、下唇內側撕裂傷、下背和骨盆挫傷等傷害;嗣李銘豪不甘受損,於109年4月27日具狀至本署告訴。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偵查後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法 官 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胡家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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