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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星漾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綻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456號、第4650號、第52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執聲字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韓國脫毛膏貳條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56號、第4650號、第5249號違反藥事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含Thioglycolicacid成分之脫毛膏2條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末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之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56號、第4650號、第52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卷宗及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脫毛膏2條,含有Thioglycolicacid成分,屬於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輸入之禁藥一節,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7月3日FDA研字第1070017984號函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係被告星漾貿易有限公司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鍾綻紳供承在卷,上開扣押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華澹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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