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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6號

                109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健順湯淑嵐楊祐庭

原告
郭維英
原告
周淑芬
原告
趙崑秀
被告
張紹煒
被告
皇維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維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竹交簡字第62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郭維英、周淑芬、趙崑秀對被告張紹煒、皇維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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