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秩字第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竹秩字第21號
- 移送機關
-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劉尚龍
曾勝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 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09000378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尚龍、曾勝暘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劉尚龍、曾勝暘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2月9日凌晨2時5分許。
㈡地點:新竹市○○路○段00號威尼斯時尚養生會館。
㈢行為:以砸毀店內陳設、徒手摔擲酒杯之方式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劉尚龍、曾勝暘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威尼斯時尚養生會館職員廖于慶、林冠均、翁千惠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警方現場蒐證照片。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均屬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場所之行為,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予以裁罰,本院並審酌被移送人所造成現場財物損壞程度等情狀,分別裁處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8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