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英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英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英男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竹簡字第7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